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認定。
需符合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因此,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時要慎重。
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如下:
1、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小于等于500萬元不能正確核算;銷項,進項和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
2、一般納稅人年銷售額小于等于500萬元健全的會計核算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區分是根據公司經營銷售額以及納稅性質來定的:
1、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小于50萬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貴公司銷售額大于50萬,就要升級成為一般納稅人;
2、商業企業:年銷售額小于80萬為小規模納稅人;
3、新辦企業: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在企業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過期則視為自動放棄,需要年銷售額達到標準才可以申請。
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區別如下:
1、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2018年4月份修正)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為一般納稅人。
2、稅率的不同: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17%、13%、11%、6%等幾檔,而小規模納稅人現在一律適用3%的征收率;
3、發票使用不同: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的時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賬務處理的不同:一般納稅人按價款部分計入成本,稅款部分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而小規模納稅人按全額進入成本;
5、應交稅金計算方式不同:一般納稅人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額進項納稅,而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乘以增值稅征收率計算應交增值稅稅額。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七條 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劃分最本質的區別是稅率不同,小規模的稅率基本是3% , 但是一般納稅人的稅率是按照不同行業的標準設定的,按13%、9%、6%不等。
1、銷售額標準,即工業企業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商業企業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為一般納稅人,低于該標準的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指在3月20日以后連續12個月內的滾動銷售額累計數字;
2、會計核算標準,即低于前邊應稅銷售額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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