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哪些商品可以岀口退稅?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后,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于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于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于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此后,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后,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后,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
出口退稅有那些漏洞如何防范
出口退稅的漏洞:體積小、重量輕、單價高、退稅率高的商品,以及出口港澳臺、東南亞地區的商品由于路途近費用低出口騙稅的可能性更大。防范措施:一是發揮函調作用,充分利用函調系統加強出口稅收函調管理,特別是日常管理中發現疑點的發函以及省外企業、流通性企業的發函工作,做好發函、回函的統計分析監控工作。二是積極做好出口企業的日常與專項審核工作,對審核評估工作中發現的異常現象加強分析調查,防范出口騙稅的發生;三是密切關注體積小、重量輕、單價高、退稅率高的商品出口波動情況,對發現異常的及時進行分析,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更好地化解出口退稅風險。不定期下戶走訪出口貨物企業,約談與實地查驗相結合,督促企業規范出口核算、出口業務,來防企業由于出口退稅率提高所引發的騙稅、違規退稅行為的發生。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預警評估,加強預警評估統計分析,達到以評促管的目的;防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風險,切實發揮預警評估在出口退稅管理中的作用。借鑒外地出口退稅的成功經驗,總結、嘗試我市出口退稅管理創新工作;加強干部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業務能力和素質,努力造就一支學習型的出口退稅管理干部隊伍。以上盡供參考。
在現行的出口退稅預警評估體系基礎上加強信息化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強化征退查一體化機制,打造出口退稅管理與監管信息共享“大平臺”;建立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加強出口退稅預警評估體系的實際效果,使出口騙稅得到有效防范。核實上游供貨方是否為商業零售企業。從商業零售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再報關出口這種行為,一般來說其經營不太正常,除非所出口的貨物為商業零售企業總經銷或者生產企業成立銷售公司統銷自產貨物。商業零售企業經銷商賣手機一般不給,就像加油站一樣,所以沉積票很多,從而有了出售的可能。外貿企業從事的此類出口業務,可根據外貿企業已申報退稅的進貨明細中的供貨方,與征管信息系統的登記信息進行比對,一旦核實上游供貨方為商業零售企業,需重點核實其購進貨物的真實性。摸清該批出口貨物的貨款支付情況。審核購銷合同、外銷合同邏輯關系,根據增值稅專用上注明的合計金額和,一要查找相對應的實際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二要查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特別要注意以信用卡、借記卡支付的相關信息;三要查找實際收款人及收款金額;四要了解經辦此類具體事項的當事人;五要比對每次付款的日期與銷貨款結匯日期之間的關系,調查資金回流情況。到出口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一要摸清出口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的成立日期、企業法人代表及實際經營人、經營項目、規模大小和盈虧等情況。二要向出口企業了解具體某筆業務是如何交易的,包括具體成交過程、涉及相關人員、簽訂的購銷合同。三要了解出口貨物來源及付款情況,、日期、支付方式、資金來源。四要查清出口企業上游供貨企業性質是商業零售企業還是生產企業,以及出口企業與上游供貨企業的關系。五要延伸檢查上游企業供貨情況,核查進貨手機型號與開出用于退稅型號是否相同,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載明的商品名稱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和型號是否相符。六要上網查詢出口手機目的港價格,與進項價格比較,對比查看外銷價是否遠遠低于進價。七要查看出口企業貨款來自哪個國家或地區,是否報關單及銷售合同體現的出口地相符,貨款支付采用何種方式和工具,付款人是誰,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等信息。如果結匯水單顯示多個付款人支付同一筆貨款的,應核實是否從香港等金融監管寬松的地區或國家付款,是否存在“地下錢莊”付款。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研究出口退稅業務流程,改善傳統出口騙稅防范工作,提升出口退稅監管質效。
出口退稅指什么?舉個例子,不要復制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例如:A外貿公司出口了10萬個塑料桶,假設0.9美金一個,含稅進價 6元。出口了以后,外匯收進來了。大約20-30天,運輸代理把之前提交的收匯核銷單和報關單退稅聯和核銷聯退回給外貿公司。
外貿公司會計拿了這些和供貨商開的增值稅發票去國稅局辦理退稅。這就是出口退稅。
擴展資料:
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
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
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有哪幾種類型
出口退稅的類型:
1、又免又退。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既有銷項稅,又有進項稅,若為把稅負歸零,自然是把銷項稅免除,把進項稅退還,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如果出口的貨物沒有進項稅,自然只免銷項稅,進項稅沒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規模納稅人、免稅產品,都是沒有進項稅的情況。只免不退,就已達到稅負歸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針對的是國家不鼓勵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貨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夠用,還得進口,更別說那些禁止出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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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出口貨物退稅若干問題的政策解析、來源北京納稅人網代理出口企。
擴展資料: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
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稅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流轉稅,是泛指所謂以商品為特征物件的稅種。就我國現行的稅制而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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