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后,我們不僅調整了計算方法,還增加了6項專項附加扣除。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我們來說,個稅的實際稅負也下降了很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2023年房產稅退稅條件如下:
退稅的前提是我們已經預扣了預提稅。這是前提,也是必要條件。
如果我們想要退稅,我們需要預先扣繳稅款。即使其他條件都滿足,不預扣預付款也不退稅。
畢竟我們退稅的是自己的錢!只有多交,形成退稅!沒交過稅,自然不能退!
當然,這里房屋退稅的說法并不正規。比較正式的說法是,住房貸款符合條件,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而且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在預扣提前還款時不在稅前扣除。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扣除代扣代繳時沒有扣除的費用,從而形成退稅。
2021年,部落虎在申報時選擇了扣除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老虎2021年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扣除前應納稅所得額為32000元,預繳稅金=32000 * 3%=960元。
稅款匯出和結算時:
應納稅所得額=3.2萬-1000 * 12=2萬元。
應交稅金=2萬* 3%=600元。
可退稅=960-600=360元。
享受條件:
納稅人或其配偶個人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在中國境內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住房所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扣除標準:
在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的當年,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額度扣除,最長扣除期限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貸利息抵扣。
我們在扣繳預付款的時候實際上繳納了一筆個稅,這樣就可以在每年匯算清繳的時候減少住房貸款的利息,可以減少一筆個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自然可以得到相應的退稅。
我們能得到多少退稅取決于我們的應稅收入。
按照個稅七級累進計算,個稅最高可退金額=1000*12*45%=5400元。當然,要獲得5400元的退稅,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需要超過96萬元。
例如,2021年,部落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1.2萬元。已預扣的稅款為268080元(1000000 * 45%-181920=268080)。
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部落虎扣除了自己忘記扣除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實際應繳納的稅款=(100000-12000)* 45%-181920=262680元。
退稅金額=268080-262680=54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0030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相關問答:個人所得稅第二套房可以享受退稅政策嗎? 當然,不是說,有房貸就可以退稅,這得滿足兩個基礎條件。1. 必須是首套房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顯然,二套房、三套房等都沒有退稅的可能。至于大家關心的全款買房,也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扣除的選項。2. 滿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條件。這一點,大家都能理解,即,你的月收入及累計起來的年度收入能達到個人所得稅的交稅基礎。如果每個月根本就沒有達到繳費的基礎,自然無法獲得退稅。也就是說,稅能退多少錢跟你去年的工資有關,你本來都沒有繳稅,哪來的稅可退。也就是說,你在2021年按月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年底進行匯總清算,如果繳多了,就可以退回來。繳少了,就得補回去。根據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以此為依據,個人所得稅每月起征點是5000元,月均可支配收入超過5000元,預估占比為50%。即,2.76億家庭擁房貸退稅資格中可能有50%的人可支配收入達到退稅基本要求。約有1.38億人可能有房貸退稅的機會。需要注意的是,房貸退稅是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可以申請房貸退稅。
2022年全款買房可以退稅,不過需要滿足退稅的條件才行。對個人買下家庭唯一住房,家庭人員范圍包括購房人、另一半以及未成年人,面積為90平米米及以下的,減按百分之一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米米以上的,減按百分之一點五的稅率征收契稅。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是屬于家庭*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住房的,減按1%*征收契稅。
2、交易并過戶后,使用網簽合同和購房*,去建委地稅窗口辦理退稅,第1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城鎮職工,在當地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稅,超過的部分仍應該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3、退稅指的是因為某種原因或特殊情況,稅務機關把已經征稅款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退還給原納稅人的一項稅收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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