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個體增值稅起征點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1、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綜上所述,增值稅是我國稅制中重要稅種,體現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企業規模較大的,構成一般納稅人,執行16%的稅率。在應納稅額計算上,用企業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即可。簡單來說,就是企業銷售收入減去成本后的利潤部分要繳納增值稅。
2023年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2023優惠政策:1、對于絕談枝小微企業,其增值稅的起征點從原來的十萬提高到十五萬;2、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在現行5%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3、對于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小微企業,繼續給予政策支持;4、延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還本付息政策。鼓勵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方對承租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2023優惠政策:1、對于小并敏微企業,其增值稅的起征點從原來的十萬提高到十五萬;2、小侍譽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在現行5%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3、對于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小微企業,繼續給予政策支持;4、延續普惠小微企業貸款還本付息政策。鼓勵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方對承租國有房屋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
2023增值稅起征點
我們知道對于企業來說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國家規定小微企業在稅務上達到要求可以得到減免,那么對于今年來說增值稅的起征點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一、2020增值稅起征點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2、2018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現行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2018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口徑如下: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及臨時稅務登記中的個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季度內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前月份仍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二、增值稅起征點適用范圍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即:增值稅起征點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個人。 通過上文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就是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月營業額沒有達到標準的話是可以免征增值稅的,這點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2023年增值稅起征點
一、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相關政策 開始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年36號文,現行有效)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年36號文,過期失效)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稅2017年76號文,過期失效) 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年13號文,過期失效) 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財稅2021年11號文,過期失效) 也就是說,目前有效的條款僅是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免征增值稅
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經查詢,各地稅局都是按上限規定本地的起征點。
2023年增值稅起征點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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