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下面是華律網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的內容,快來閱讀了解吧,希望對你有幫助,歡迎閱讀。
1、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稅人
<5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稅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納稅人同時兼有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以及應稅服務銷售額時,如何確定?
假設某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400萬元,由于應稅貨物達到8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銷售額505萬元,由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達到505萬,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450萬元,合計520萬元,雖然合計金額超過80萬及500萬標準,但由于應稅貨物及勞務年銷售額未超過80萬,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不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2、定性標準——納稅人性質和會計核算程度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公司是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該如何去準確判斷呢?,歡迎關注,點贊,業務辦理請私信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的生產或者提供應稅的勞務納稅人,以及以從事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的勞務為主,并兼營的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的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或者提供應稅的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的生產或提供應稅的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的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的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的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1.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的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的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的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的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4.一般納稅人,是針對有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的,和有無營業稅無關。原來是由納稅人申請才認定。由于稅務機關存儲有企業的納稅申報信息,對于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即使企業自己的不認定,稅務的機關也將按照一般納稅人的對待,按照17%稅率征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 簡單的來說就是,企業做的就會越大,銷售額越多就越應該盡早的申請成為一般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第四條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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