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2.工業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3.建筑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4.批發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5.零售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
小型企業是指生產規模小,設備數量少,資產數額低的企業。小型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一般具有基建投資小,建設周期短,投資效果發揮快,生產上機動靈活,適應性強等優勢,還有利于充分利用分散小型資源,增加就業等。但它一般技術水平較低,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不如大中型企業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是:
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是由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界定為微型企業是指企業雇員人數小于10人、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服務)種類單一、市場占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圍有較高市場份額、規模組織小的企業組織。
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的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上述劃分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
擴展資料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是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發布的文件。
解讀綜述
在貨幣政策從緊,通脹預期高漲的雙重壓力之下,原本就資金不足的中小企業,如今更捉襟見肘。在此背景下,針對中小企業的多項扶持政策正緊鑼密鼓加緊醞釀。
2011年7月4日,工信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開始了系列扶持政策,這也意味著隨后出臺的政策將有的放矢,更具針對性。
值得注意的是,新標準首次在企業劃型中增加“微型企業”一類。工信部總工程師朱宏任明確,將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由于中小企業覆蓋面過寬,致使企業群體中最弱勢、最需要扶持的個體難以享受優惠政策——這一長期桎梏中小企業發展的困局終獲破解。工信部等四部門昨日聯合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首次在中小企業劃型中增加“微型企業”一類。
工信部總工程師朱宏任表示,新增微型企業標準,有利于明確重點,出臺更有針對性、時效性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扶持力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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