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如何劃分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 1、農、林、牧、漁業。 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 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8、郵政業。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9、住宿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0、餐飲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1、信息傳輸業。 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 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4、物業管理。 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6、其他未列明行業。 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微企業的劃分依據和標準
法律分析:
小微企業,是根據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以企業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的規模為劃分依據,把不同行業企業劃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四類,小微企業可以理解為其中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法律依據】: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第四條 各行業劃型標準為:(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怎么劃分
法律分析:1、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4、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7、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的認定標準
小微型企業的標準是:
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2、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符合以上三個標準的才是小微企業,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拓展資料:什么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
1、中小企業的概述: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的概述: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
3、小型微利企業的概述: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根據企業的工作人數、營業收入狀況、企業資產絕森總額等方面進行劃分。小微型企業是指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可以按照國局宏沒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桐納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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