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什么內容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 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 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權利。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未參加工傷保險 期間用人單位 職工發生工傷 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以上規定,你弟的情況應屬于工傷,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需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鑒定 ,才能確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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