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時可以分割的保險僅限于雙方婚后買的保險,從種類上看商業保險都可以作為分割對象,而 社會保險 則僅限于 養老保險 可以分割。另外,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不予分割,比如說,本人作為被保險人因疾病、身體受到傷害的保險金視為個人財產,不管婚前婚后取得,均不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作為分割,如個人因患重病或發生車禍取得的保險金。
法律分析:一方離婚前,已經退休并且按月領取了保險金或者退休后一次性領取了養老保險金,這些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都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因為養老保險金的金額確定,離婚的時候一般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財產養老金的分割:對于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直接進行分割即可。由于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暫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此作出的解釋,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是已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然而,具此認為該部分養老保險金完全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養老保險費的屬性,是顯失公平的。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處理方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審判機關采取以下解決方法:(一)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二)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三)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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