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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21最新)

首頁 > 社保2024-01-11 13:45:45

工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并無統一做法。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發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居民收入情況方面,2020年全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義增長3.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1.2%。

這個統計數據,對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有直接影響。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76680元,相比上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每個地區標準不一樣。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資10646元/月,則喪葬補助金為63876元。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2021工傷最新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2021工傷賠償最新標準規定如下:工傷賠償劃分為一到十級,具體賠償按等級進行區分。例如:1、當員工被經專業鑒定,被認定為是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按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一級是27月本人工資,二級是25個月,三級是23個月;2、當員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支付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是16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川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21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關于工傷認定
第一條 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將在市(州)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工作,委托所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條 對工傷認定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 關于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條 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受理。
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并領取了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事項,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再受理。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或者確認所需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按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14個月,六級傷殘12個月,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4個月;其中患職業病的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傷殘60個月,六級傷殘48個月,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達到或超過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前的年度,以該市(州)2019年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因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繼續按規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以及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額的4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額的2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工傷職工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八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未滿18周歲的供養親屬,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按照20年計算,但超過6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照5年計算。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后,經供養親屬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需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按前款規定標準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額時應扣減已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九條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根據以下情形重新核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退補:
(一)符合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以工傷職工受傷時的本人工資或者作出結論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就高原則計發傷殘津貼;
(二)原已享受傷殘津貼的,計算辦法為:新傷殘津貼=上年末傷殘津貼÷原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新等級對應傷殘津貼比例+當年新等級傷殘津貼調整額;
(三)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或者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發生變化的,從作出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鑒定的生活自理障礙等級計發生活護理費。
第十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按工傷人員死亡時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資50個月的標準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十一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后,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后,按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計算所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十二條 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年齡、范圍、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在《條例》施行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依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有關費用按《條例》施行前的相關規定辦理,在《條例》施行后新發生的費用按《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江蘇省實施辦法》是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
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5/4/2/art_65017_348341.html
我們重點學習2021年江蘇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工傷認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期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賠償項目
01 1-10級傷殘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
1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5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7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 本人工資×09個月
10級傷殘 本人工資×07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02 5-10級傷殘中的一次醫療補助金
一次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一次醫療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賠償標準
5級傷殘 20萬元
6級傷殘 16萬元
7級傷殘 12萬元
8級傷殘 8萬元
9級傷殘 5萬元
10級傷殘 3萬元
03 5-10級傷殘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適用于5-10級傷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如下:
傷殘等級 賠償標準
5級傷殘 9.5萬元
6級傷殘 8.5萬元
7級傷殘 4.5萬元
8級傷殘 3.5萬元
9級傷殘 2.5萬元
10級傷殘 1.5萬元

1.《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第二十七條規定,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第二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第十三問,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是否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是法律基于工傷職工因職業傷害導致勞動能力喪失而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就業和醫療方面的經濟補償責任,該責任的承擔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原因無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與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待遇。
如果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情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04 5-6級傷殘中的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同時可以選擇一項以下待遇:

1.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可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3.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 傷殘津貼標準
5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6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05 1-4級傷殘中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等級 傷殘津貼標準
1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2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3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4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三)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06 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第17條規定,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的“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工資的計算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2條的規定執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07 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08 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09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0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
11 工亡情形
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 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20=847180元。
2020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3834×20=876680元。
3. 蘇人社發[2020]133號《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規定,2020年1月1日起,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及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本人工資的所涉及的基數,參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7602元/月執行。故2021年工亡喪葬補助金暫定標準為:45612元(7602元×6個月)。待公布2021年計發基數時另行補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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