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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與擔保制度的保障作用,有何不同?(保險與擔保的區別是什么)

首頁 > 社保2024-01-15 03:48:51

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有什么區別呢?

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都是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的重要手段。在發達國家,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工程擔保或沒有購買相應的工程保險,幾乎無法獲得工程合同。無論是工程擔保,還是工程保險,都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對于被保證人的綜合能力都要進行全面評估。
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在運作方式、管理模式、會計制度和事故處理上具有許多相似之處。
由于根本性質不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工程擔保是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即業主、承包商和保證人;而工程保險只有兩方當事人,即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2、工程擔保是由被保證人申請,交付保證費來保證他人(權利人)的利益;而工程保險則是由投保人申請,交付保險費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3、工程擔保所承擔的是被保證人違約或失誤的風險;而工程保險所承擔的投保人自己無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風險,投保人的故意行為屬于除外責任。
4、在工程擔保中,被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根本目的并非為了轉移風險,而是為了滿足對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工程保險中,投保人購買保險則是為了轉移風險,保障自身的經濟利益。
5、在工程擔保中,保證人所承擔的風險小于被保證人,只有當被保證人的所有資產都付給保證人,仍然無法還清保證人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時,保證人才會蒙受損失;而在工程保險中,保險公司作為唯一的責任人,將對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負責,相比之下,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明顯要高。
6、在工程擔保中,保證人往往要求被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保證人有權追索作為履約所支付的全部費用;而在工程保險中,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將按期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負擔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無權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7、在工程擔保中,被保證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時,保證人必須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合同得以繼續履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險中,當投保人出現意外損失時,保險公司只需要支付相應數額的賠償,無須承擔其他責任。
8、盡管同屬工程風險轉移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后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而工程保險是將工程風險從投保人轉移給保險人,最終由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損失。
9、當承包商或業主正常履行合同之后,工程保證應當如期返還,只有一方沒有正常履約,另一方才能沒收對方提供的工程保證;而在工程保險中,即使沒有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也不再返還。
10、工程擔保所要交納的保證費相當于手續費,因而相對較低;而工程保險所要交納的保險費則相對較高。

擔保和保證的區別有哪些

  擔保和保證在很多人看來是一樣的,其實兩者之間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和保證的區別,希望你們喜歡。
  擔保與保證的區別
  擔保是總的概念,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是擔保的具體形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與擔保人的區別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 保險 和保證擔保的區別
  一、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合同的主體不同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 借款合同 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合同的性質不同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于并存關系。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于雙務有償合同。

  四、保證的范圍不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于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于賠償范圍。

  五、保證的程度不同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不同

  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應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于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目前《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是當務之急。
  保證的主要責任方式
  1、一般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責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具體方式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的主體資格
  1.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1)保證人的積極資格

  1、具有清償能力;

  2、可以是公民,法人和 其它 經濟組織。

  (2)保證人的消極資格

  1、國家機關和公益法人的擔保人資格受到限制;

  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只能在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保證行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以單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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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保險,有什么不同?

實施目的不同、實施方式不同、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保障水平不同。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贏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愿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社會保險爭議》注重實際,不但有“基本案情”、“案例評析”,同時對本案應當引以為戒或者應當注意的問題作出提示。問題設置和解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般的“問題解答”題目設置簡單,以抄錄法律法規條文居多,如“什么是勞動合同”、“什么叫工資”:《社會保險爭議》從問題的設置到解答的方式都有自身的特點。更加細致準確,如區分勞動報酬和工資。案例分析的參考性和實用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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