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訟請求最晚時間
變更訴訟請求最晚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分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提出,要明確的規范來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從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變更訴請的時間限制
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我們不能在訴訟活動的每個階段隨時隨地的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和被告人提出反訴的時間階段都是一致的。
一、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流程
1、時間:答辯期屆滿并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后進行
2、程序: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用通知書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3、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要滿足以下條件。
1.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應與案件屬同一法律關系。
2.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整體脫離原訴訟請求。
3.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不能排除對方當事人的地位。
三、哪些訴訟主體可以進行變更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訴前已經發生名稱的變更或者發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已經發現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
2.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僅是名稱變更的,通知原告以變更后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組織不愿參加訴訟的,按原告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處理;原告的主體資格終止的,由權利義務的承繼人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不愿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則應視為其自動撤訴處理。
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變更被告一方當事人。被告一方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繼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
4.一審裁判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在上訴后至二審終結前,當事人的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二審法院不應因此而將案件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更后的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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