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多久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員工與單位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企業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建立勞動關系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回事,應當自企業實際用工之日起計算,如果是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是不算的,但是在你取得畢業證書之后就應當視為企業實際用工了。這是就員工是否應當享受社保待遇而言。
就實際操作來講,由于各地社保局收取社保繳存資料是有固定時間的(不是每天都收),所以企業會在一個固定時間為員工報送社保資料,一般是每個月的下旬某一天,但是即使他是20號報送資料,在社保生效時你仍然可以要求他將社保繳存補繳到你實際工作的時間。在社保未報送資料或已報送資料但企業未實際繳存時社保局不會承擔員工社保待遇,而是由企業承擔。
試用期仍然是實際用工,不管是試用期還是見習期都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買社保。
二、個人怎么繳納養老保險
(一)繳納程序
1、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區的社保局辦理,因每個地區社會保險政策不同,繳費方式也有差異,具體詳情可咨詢社保局,電話12333。
2、辦理所需資料: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
3、辦理流程:由參保人根據自己的勞動收入選擇檔次,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委托郵局按月征收,參保人持開戶憑證和身份證到指定郵局開戶,繳費存折并更換密碼。參保人應在每月25日前預存一定的養老保險費(可以預存一個季度,一年或更長時間的養老保險費,但至少不得低于一個月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在每月5日前從參保人員繳費存折中直接收取上月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我國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分為每年100元(只適用于低保和五保家庭成員)、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個檔次。
(三)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最少累計交滿15年。但15年指的是最低繳費年限,而不是說參保人繳費15年就夠了。事實上,繳費年限的長短與繳費基數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參保人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參保人必須等到退休男繳60歲,女滿55歲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原有工作單位可計算工齡的女性仍為50歲。未繳滿15年的仍要繼續繳滿15年或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方能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
三、繳納養老保險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關于繳費和領取方式
商業養老保險在繳費方式、領取方式比起社會養老保險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繳費方式你可以選擇一次性交清,也可以是5年、10年甚至20年分期交,開始領取年齡可以是50歲、55歲、60歲或65歲,領取方式可選擇年領、月領兩種,不論何時領取,保證最少領取20年或至85歲。這種靈活性是社會養老保險所不能比擬的,因此也需要購買者在購買之前做好自己的財務規劃,以選擇適合自己方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二)關于風險
目前的商業養老保險主要分傳統型、兩全型、投連型和萬能型。傳統型的預定利率是固定的,并且以年金產品居多,兩全型的則兼具保障和分紅功能,對抵御通貨膨脹有很好的效果;投連型產品不設保底收益,保險公司收取賬戶管理費等費用,盈虧全部由投保人自己負責;而萬能型產品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險公司也要收取保單管理費、初始費等費用,因此此類產品適合長期投資,一般要在5年以上才能看到投資收益。
每一種養老保險都有自己的特色,適合不同人群的需要。前面兩種的回報額度明確,且投入較少,比較適合工薪階層的養老需求;而后兩種有投資性質,需要投入的資金較高、風險較大,比較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收入人群。因此選擇的時候要衡量一下自己所能承受的風險有多大。
(三)關于投保年限
保險專家指出,購買養老保險,一般越早越好,因為投保年齡越小,繳納的保費相對較少。而且年輕時身體健康,容易承保。如果上了一定的年紀才想起投保,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投保人身體狀況不良變化等因素要求增加保費,甚至拒保。現在按照保險市場的慣例,60歲以上的人群不能投保養老保險。所以在擁有養老金的情況下,及早地購買一份商業保險,可以讓你的老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三十日內就必須繳納社保,不管其是正式工還是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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