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能作為證據嗎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當前聊天記錄是屬于電子數據的,但是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聊天記錄很多時候也是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的,而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為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因此對于聊天記錄的處理,必須根據上訴的法律規定進行證據的處理和適用。
一、證據的技術性。電子證據的技術性主要表現為:
1.計算機儲存的信息是通過特殊技術方法形成的;
2.很多情況下,發現、收集、固定和使用電子證據需要一定計算機技術;
3.數據信息中的軟件能夠以其特定的技術性語言來證據案件事實。
二、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記錄是否是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據
法律分析: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法官可以依法采信這些證據來判案。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最重要的是三點,首先要看當事人舉示的證據是否為原件,如果僅僅是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或者照片,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輔證,其真實性就已經缺失;其次,確定聊天記錄雙方特別是對方的身份,是否為對方當事人。這個過程并非想當然就可認定,比如該微信號是否明確在相關文書中;該微信號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該微信號是否綁定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等等;再次要看聊天記錄的內容是否客觀、完整,是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相關,最后要看該聊天記錄的形成或獲取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證據能當做證據么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如何審查電子數據的證據資格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①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③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④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⑤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2、以下證據,應確定其證明力。
?、乓环疆斒氯颂岢龅南铝凶C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①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②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③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④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迫嗣穹ㄔ何需b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⑶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⑷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⑸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视凶C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3、以下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當的證言;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以下證據,不確定其證明力。
?、痹谠V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惨郧趾λ撕戏嘁婊蛘哌`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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