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殘疾、傷殘、死亡、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等,均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殘疾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殘疾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殘疾鑒定標準》,申請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傷殘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傷殘鑒定標準》,申請傷殘賠償金。
死亡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死亡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死亡賠償標準》,申請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賠償。
護理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護理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護理費用賠償。
企業員工工傷保險應由企業進行計提、繳納,具體會計分錄為:
1、計提工傷保險費時:
借:管理費用——工傷保險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2、繳納工傷保險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傷保險
貸:銀行存款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國務院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恤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恤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并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法律分析:1、領取到傷殘鑒定結論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申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可以將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資料交給用人單位,然后由用人單位代為到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窗口申請領取,然后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所有補償金和工資。 2、可以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先于用人單位協商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然后由公司出具各種證明材料,再配合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書等材料,到勞動局工傷保險賠償窗口申請領取其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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