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后 ,如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已經到期了應該怎么處理
合同到期了,合同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終結以及訂立合同的雙方可不再履行相關義務,該合同的相關約定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一般在原合同中會對合同到期如何續約或處理有一個約定,如有續約意向,可按合同約定操作即可。合同到期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分別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續訂。合同到期,是機遇,但是也要謹慎選擇。畢竟合同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的利益。
合同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為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期間的合作并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終止。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合同續訂,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雙方協議選擇續訂合同。這種續訂較為常見的是在勞動合同之中,用人單位對于合同期間員工的表現較為滿意而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在租賃合同,特別是在房屋租賃合同之中,合同續訂也比較常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終止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
一、工傷后終止勞動合同該怎么賠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遭遇工傷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工傷職工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申報。單位申報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并到約定醫院醫治。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確診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傷(亡)事故情況,填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有關材料。員工或親屬申報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員工或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傷(亡)事故,填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身份證、(或暫住證、工作證、工卡)、旁證材料等有關材料。 2、受理。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材料齊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給申請人。如果員工或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收件回執》和《補齊材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單位、員工或親屬的申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材料齊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給申請人。 3、調查。對員工或其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其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處理的通知》,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員工或其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員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單位、員工或家屬應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拒絕支付該項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4、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銷)。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治療的未參保職工,則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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