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嗎
不屬于,交通事故和交通意外顯然是有區別的,對于交通事故而言不僅包括意外交通事故,也可以存在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而交通意外的認定一般是由于駕駛人員不可控的因素導致的,責任認定的結果是不同的。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與交通意外事故區別:
(一)認定不同
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二)構成要素不同
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三)原因不同
交通事故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意外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冰溜子砸車物業是否有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冰溜子下面的停車位是物業指定的停車位,那物業公司有責任,如果此處不是規劃車位,則是車主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冰溜子砸車物業是否有責任
冰溜子砸車物業是否有責任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物業公司不能確定樓房屋頂的共用權人,或難以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同時又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盡了合理的安全管理義務時,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因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明確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物業公司不應擔責。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物業的職責和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委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委會審議,并經業委會認可;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嗎
一、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嗎
1、交通事故是意外傷害。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通行道路時,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依據為事故各方的行為作用力大小及過錯程度。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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