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怎么發放,是一次性發完嗎
失業金可以一次性領取,也可以按月領取。具體規定如下:
1、失業人員與單位在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可領取十二個月的失業金,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可領取十八個月的失業金等。該失業金可按月領,也可以一次性領完;
2、但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的失業人員,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3、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失業保險關系。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東莞市失業金領取流程如下:
1、攜帶好相關資料包括申領人身份證原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社保卡或銀行卡復印件等,前往當地人社局服務大廳失業保險窗口辦理申領手續;
2、人社局進行初審和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3、由銀行按月代發進入失業人員的社保卡或銀行卡中;
4、需要注意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也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失業前已經按照規定參保且繳納社保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等。各地失業金領取流程可能有所差異,具體可撥打當地社保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失業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放勞動合同書;
3、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失業金領取條件標準如下:
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失業人員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并且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其次是失業的原因并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后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表達自己有求職的意愿。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失業金是按月領取的。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發放時間和規定
法律主觀:
失業金有規定每個月的時間拿,一般是月中或者月末。 失業保險金 的到賬時間,經核查確認當月簽字認定成功,本月的失業保險金已劃撥到個人賬戶。因銀行轉賬可能推遲,在本月底前還未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話,請在下月初再次查詢。
法律客觀:
《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 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發放時間和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應當按月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直接將失業保險金劃入失業人員銀行帳戶。
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會在每月的15號左右發放到失業人員的社保卡中。不過,不同地區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發放時間可能會根據當地政策進行調整。
領取失業金的流程如下:
1、在勞動部門或人社局辦理失業登記,獲得失業證明;
2、根據當地規定,到指定銀行開立失業金專用賬戶;
3、將失業證明和開戶信息提交給勞動部門或人社局;
4、申請領取失業金,領取方式可以選擇線下申請;
5、線下申請:到勞動部門或人社局的窗口提交領取申請,領取失業金時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和失業證明。領取的方式可以選擇現金領取或銀行轉賬。
申請失業金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2、最近一次失業前的就業證明:例如離職證明、解聘證明、停薪留職證明等;
3、最近一次失業前的社保證明:包括社保繳納證明、社保卡等;
4、失業登記證:需前往當地人社局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登記證;
5、其他可能需要的證明文件:例如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等。
綜上所述,失業金是國家為幫助失業人員渡過失業期間而提供的一種經濟補貼,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失業金主要是指由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可以領取的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金,用于緩解失業人員生活壓力,幫助其重新就業或者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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