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什么條件才能領失業金
領失業金的條件如下: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4、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5、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6、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7、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離職的程序如下:
1、一般離職員工都會提前寫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對你的離職申請進行審計和簽字,溝通確定辦理離職的日期;
2、員工自提出離職申請之日起,至離職到期日,應逐項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是物資交接和工作交接,本部門離職員工應將文件資料、檔案等所有紙質及電子文檔與部門負責人進行交接,綜合辦公室離職員工應將辦公物資、工作證、名片、鑰匙等交接給辦公室負責人;
3、部門主管在確定員工離職信息后,應盡快安排離職員工進行工作交接,包括所負責工作內容進度、未完成工作事項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所有移交工作須有詳細的書面記錄,電子檔應該有詳細的歸類,使移交后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4、離職到期日之時,員工與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款項及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等,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離職、辭退或開除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期間,因私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如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5、辦理檔案轉移,社保轉移。
綜上所述,申請領取失業金的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領失業金需要什么條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有失業登記證明:領取失業金需要先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失業,獲得失業登記證明。失業登記證明是領取失業金的重要憑證。
2. 具備繳納失業保險的資格: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要具備繳納失業保險的資格,即在過去的一定時間內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具體繳納時間和金額要根據當地的規定而定。
3. 失業原因符合規定:領取失業金的原因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例如因企業破產、裁員、經濟困難等原因而失業。
4. 主動就業意愿:領取失業金的人必須有主動就業的意愿,積極尋找工作機會并參加相關的培訓和職業介紹活動。
5. 未在其他單位就業:領取失業金的人在領取期間內不得在其他單位就業,否則將取消失業金的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對失業金的發放標準和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而定。同時,領取失業金也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核,具體流程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咨詢。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申請的條件是什么
失業金申請的條件是: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被單位開除等非職工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累積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并具有求職意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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