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的不同,所領取的期限也是不用的,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等等。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少個月
1、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分別是: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失業保險金的主要特點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
失業保險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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