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1年貴州省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享受主體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
享受主體: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參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
二、喪葬補助金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尸費、尸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占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供養親屬條件:供養親屬必須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供養親屬資格的核定,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條件核定。也就是說,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其因工死亡時不具備供養條件,即使以后達到供養條件也不能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供養親屬范圍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圍如下: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2)、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貴州工傷賠償標準為應當賠償的有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等。若是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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