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自愿不交社保協議合法么
簽了自愿不交社保協議不合法,具體的原因如下:
1、因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按照規定繳納的話: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2、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3、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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