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工傷廠里可以開除我嗎
不可以。工傷職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是不可以被辭退的,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工傷員工有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必須承擔起其日后的賠償和治療費用,所以不能夠隨意對其進行辭退。
法律分析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對工傷員工的相關后續措施進行一定的承擔,其次用人單位不得主動提出與員工進行相關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員工才能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還必須一次性支付相關的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職工在遭受工傷之后本身就很可憐了,此時會對職工自身的勞動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相比之下肯定就不好再找其他的工作。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被開除公職人員的社保怎么辦
一、公職人員被開除后社保處理如下:
1、如果該事業單位屬于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開除公職后,原單位為員工辦理減員手續,即停繳。等找到了新單位后,新單位會辦理增員手續,即續交;
2、如果該事業單位屬于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的范疇,且未開始養老金并軌工作,開除公職后,原單位為員工辦理視同繳納養老保險的手續。新單位辦理企業養老保險的繳納手續,或自行繳納即可。開始繳納后,在事業單位的這段時間會被記錄為已繳納養老保險。
二、公職社??梢詥为氋徺I嗎
公職社保是不能夠自己單獨去購買的,對于公務員來說購買的社保比例都是非常高的,這部分人群的社保只能夠由相關的機構為他們進行投保,員工自己不能夠單獨購買。
事實上個人購買的社保都屬于是靈活就業社保和職工社保比起來待遇會缺乏很多,比如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保險內容。而且靈活就業社保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投保,只有本地戶籍的人群才能夠投保,同時在保費方面也是比較昂貴的,所以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動這樣的心思。但是如果大家真的是靈活就業人群的話,那這樣的保險還是非常值得大家去投保的。
三、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四、斷保對員工的影響:
以前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職工,因為勞動關系變更等原因,停止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這種現象叫做中斷保險關系,也叫做斷保。斷保對職工的影響,一是因為繳費年限和繳費額的減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將喪失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二是影響再就業,如果養老保險關系不及時接轉,那么新的就業單位將不能及時為你續繳養老保險費,則損害了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
社會保險是國家的一項福利政策,在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進行繳納養老金達到十五年以上,在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不過每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是不一樣的,繳納的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那么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多。
公務員辭退是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通過法定程序,在法定的管理及任免權限范圍里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公職關系的行政行為。
五、下列情形之一適用辭退:
(1)公務員不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接受另外安排的;
(2)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超過一定期限的;不履行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公務員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公務員退職是公務員不具備退休條件,但又必須退出職務的情況。公務員的退職有兩種情況:達到一定年齡和工作年限,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但工作年限不滿15年的;由于疾病或非因公傷殘而造成喪失工作能力。
公務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被辭退的,特別是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存在違反規定的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其社保待遇應當按照合并的原則來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受過工傷的員工可以辭退嗎
受了工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除非員工具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為員工受工傷辭退的,公司需要給付補償及賠償。在工傷期間,如果遭遇被單位辭退的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來維權,避免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使自己的權益遭受不法侵害。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因工負傷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且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為了保護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就不得違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社保局賠償了,公司還需要賠嗎
工傷社保局賠償了,公司還需要賠。按規定工傷保險賠償后,作為單位要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么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對于工傷,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公司不會賠償太多的錢,但是在工傷治療期間,公司有必要支付一定的補助,在工傷治療期間,公司不能夠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如果要解除,必須支付賠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僅支付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的工傷賠償待遇費用。工傷保險賠償外,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工傷保險賠償后,作為單位要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適當補助。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話,那么企業還不能單方面辭退受傷員工。
工傷的認定標準: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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