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從 工傷保險 基金中支付(1) 工傷 醫療費 ;(2)輔助器具配置費;(3)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 傷殘津貼 ;(5)生活 護理費 ;(6)喪葬補助金;(7) 供養親屬撫恤金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康復性治療費用;(10)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 勞動能力鑒定 費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2) 停工留薪期 工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3)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 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4)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 勞動關系 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 解除勞動關系 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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