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工傷保險包括兩類:工傷補充商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險
一、補充工傷商業保險
參加補充工傷商業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 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承保單位依照申請按合同約定賠付:
(一)用人單位已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發生工傷或診斷為職業病時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職工遭受傷害經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三)因工死亡或經勞動能力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補充工傷商業保險賠付限額標準:
(一)因工死亡,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職工的工傷補償金20萬元;
(二)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補償,標準為:一級傷殘10萬元,二級傷殘9萬元,三級傷殘8萬元,四級傷殘7萬元,五級傷殘6.3萬元,六級傷殘5.6萬元,七級傷殘3萬元,八級傷殘2.3萬元,九級傷殘1.6萬元,十級傷殘1萬元。
二、職業傷害保險
參加職業傷害保險的超過退休年齡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參保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承保公司依照申請按合同約定賠付。
(一)用人單位已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補充工傷保險費;
(二)職工遭受傷害經本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或經保險人確定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
(三)因工死亡(或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死亡),經勞動能力(或保險人認可的相關鑒定機構)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超齡參保人員職業傷害保險賠付限額標準:
(一)因工死亡(或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死亡),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職工的職業傷害保險補償金50萬元;其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賠償用人單位支付工亡職工的職業傷害保險補償金25萬元。
(二)經認定為工傷(或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受傷),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職業傷害保險補償標準為:一級傷殘15萬元,二級傷殘13.5萬元,三級傷殘12萬元,四級傷殘10.5萬元,五級傷殘9萬元,六級傷殘7.5萬元,七級傷殘6萬元,八級傷殘4.5萬元,九級傷殘3萬元,十級傷殘1.5萬元。
(三)經認定為工傷(或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受傷),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賠償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職業傷害醫療補償,標準為:一至四級傷殘2萬元,五至六級傷殘1萬元,七至十級傷殘0.5萬元。
(四)超齡參保人員遭受保險合同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范圍內事故傷害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對符合該事故傷害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扣除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或給付的部分,享受每次扣除免賠額150元后按50%比例給付保險金賠償待遇,賠付上限為2萬元。
補充工傷保險賠款由用人單位向承保公司申請,承保公司轉賬至用人單位賬戶。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承保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賠款10萬元以上,承保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履行給付義務;對于事故情形復雜需調查核實的,承保公司在30個工作日履行給付義務。
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工傷認定后,可以享受的相關待遇。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勞動者受傷害致死的,享受死亡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概念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工傷認定后,可以享受的相關待遇。這些待遇是對工傷的職工因工傷受到損害的補償,包括有關醫療支出的補償和不能工作期間所得損失的補償。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醫療期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有二:其一是勞動者屬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職工;其二是勞動者所受的傷害或者疾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醫療期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工傷醫療期待遇包括醫療待遇、工資福利待遇、生活護理待遇和工傷康復待遇。因工致殘待遇包括生活護理待遇、傷殘待遇、配置輔助器具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因工死亡職工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四、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處理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向用人單位追償。
五、騙領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六、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應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七、工傷保險待遇的負擔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醫療期待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工傷醫療期內享受的待遇。包括醫療待遇、工資福利待遇、生活護理待遇和工傷康復待遇。
一、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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