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
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保險詐騙而言,虛構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等行為,只是為詐騙保險金創造了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造成保險事故后并未到保險公司索賠,保險活動秩序與保險公司的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性就比較小。只有當行為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才能認為保險活動秩序與保險公司的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性達到了緊迫程度。
【法律依據】
《刑法》
第198條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掌握既遂行為是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司法實踐中在查處這類案件時不僅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實施了本罪所列五種情形的行為,還要看其行為的結果,即是否騙取了保險金。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但其騙賠行為被及時揭穿,未騙得保險金,那么,其行為性質屬于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投保人的保險費。如果行為人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了本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就應當受到刑事制裁。2、除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大小外,主要應注意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為人不具有詐騙故意,其行為不構成犯罪:(1)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的。如不知保險標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標的保險,或因對保險標的價值計算錯誤而逾額保險;(2)對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認識錯誤而錯報或對損失計算錯誤而夸大的;(3)誤認為發生保險事故的。如保險財產被人借走,行為人因忘記而以為丟失因而進行索賠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5)投保人、受益人因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而致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二)本罪中一罪與數罪問題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于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刑法第198條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認定在保險詐騙活動中,保險詐騙犯罪分子為了實現詐騙目的,常常勾結有關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或者財產評估人,讓他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其中,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參與保險事故調查工作的當事人,他們所提供的鑒定、證明和財產評估的材料直接影響保險事故調查的真偽,因此法律對其行為作了嚴格規定、如果他們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了條件,則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應當明確的是、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保險詐騙已經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的。如果進行保險詐騙的人尚未騙取保險金,不構成犯罪時,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也不應當視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責任等。即主體,客體、主觀方面以及客觀方面。當然,從現實出發符合保險詐騙罪的表現形式,但要是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此時都是不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
騙保險如何定罪
騙保險如何定罪騙保險達到法定數額的,會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律師推薦:黃-南律師廣州律師合肥律師呼和浩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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