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進行以下幾種情況解決:1、協商和解,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2、仲裁,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3、訴訟,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首先是需要強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后是需要商業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來擔責,最后才是交通事故的責任方來承擔剩余責任。對于拒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糾紛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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