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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糾紛有哪些(常見的八大車輛保險理賠問題是什么)

首頁 > 社保2024-02-15 22:03:14

造成車險糾紛的主要幾個原因

一、車險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近年來,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過程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時有糾紛發生,究其原因,既有保戶的原因,又有保險公司和社會方面的因素。
一、糾紛種種
1、保額不足
有的保戶在為自己的車輛投保時,為了節省費用,千方百計壓低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不愿足額投保。可是一旦保險車輛發生全損時,賠付的麻煩就來了。對此,有的保戶往往不理解,因而產生糾紛。
2、單證不全
筆者結合機動車輛出險后索賠問題走訪了部分車主,他們說:“出險索賠時,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要求保戶提供必備的證明材料本無可非議,但是在索賠過程中,有的保險業務人員今天要我們提供這幾種證明,明天又讓我們出具那幾種手續,后天說證明材料這也不全那還要補章,就為了一次肇事索賠,少的跑兩三次,多的要跑四五次,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索賠金額的多少,如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與出院證明上的天數與調解書上的誤工天數有出入時,保險人就以出院證明的住院天數為索賠理算依據,這樣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很難讓我們保戶接受。”
3、沒有票據
保險車輛出險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車停車場進行估損,其估損費和停車費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規定不予報銷。特別是保險車輛在外地出險后,對損壞的路面、護欄、路標及綠地草坪、田苗、樹木等附屬設施的補償標準,保戶更是心中無數,只好對方要多少給多少,明知吃虧、沒有報銷單證,但為了盡快結案,也只好委曲求全,聽之任之。但到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按條款辦事拒賠,因而產生糾紛。
對上述機動車輛索賠產生糾紛,不外乎有這么幾種原因:一是保險人宣傳力度不夠,有些保險知識保戶未能完全了解清楚。二是理賠的公開性、透明度不夠。大部分保戶對保險理賠的計算方法搞不懂,出險情況形形色色、千差萬別,諸如保險金額、所保險種、責任認定、勘查定損、傷殘程度、住院天數、護理人數、撫養人多少、財產損失、施救費用等概念只有到了索賠過程中才開始接觸,一時之間難以弄明白。三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告知義務不對等。被保險人了解到的只是保險單正本上的條款,而條款解釋中的內容被保險人并未知曉,為今后出險理賠埋下了糾紛的隱患。
二、如何解決車險糾紛
為避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產生糾紛,作為保險人,首先要加大保險條款宣傳力度,提高群眾對保險的認識和對保險知識、保險條款的了解。
二是提高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的透明度,盡可能簡化手續。從目前情況看,出險率最高的是私家車和出租車,對一些輕微的車損事故、人員傷亡較輕的事故、單方肇事的事故,只要警方證明,有事故現場照片,就可以當場賠付,進而減少不必要的理賠手續。
三是真誠協商,爭取諒解。建議保險公司加強對人員傷害案件,會同當地公安部門了解傷者的家庭情況等理賠必備證明材料,擠出理賠水分,減輕被保險人負擔。
四是建立保險評估機構,發生事故后由相對獨立的保險評估機構在公正、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下盡可能做出公正的結論,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約束保險雙方的行為。
五是經營觀念要創新。要善于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本地實際靈活運用到實踐中去。

車險理賠糾紛怎么處理

車險理賠糾紛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
1、協商和解。在爭議發生后,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地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向保監會當地辦公室投訴。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當地的保監辦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
4、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從中國來看,隨著汽車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車保險已經成為中國非壽險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更是財產保險中的第一大險種。那么,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保險理賠概念,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蘇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一般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案情】

  2012年12月27日,蘇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險條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蘇某初次申領駕駛證的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2日,蘇某獨自駕駛保險車輛于沈海高速公路上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及第三者車輛受損,蘇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后蘇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甲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蘇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等32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駕駛人蘇某實習期間獨自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駕駛人在實習期間駕車上高速公路應當有人陪同的規定,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依照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情形,但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對于該免責條款,甲保險公司雖在保險單明示告知欄中提示投保人閱讀,但無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甲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遂判決支持了蘇某的訴請。

  【提示】

  對于保險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除外責任”的部分條款,以及散落在保險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賠額、免賠比率、比例賠付等免責條款,保險人均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對于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的一般免責條款,保險人還應當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發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知曉并充分理解免責條款,避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其是否屬于理賠范圍發生分歧和糾紛。

  鄭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被保險人出借機動車給合法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鄭某為其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以及三責險不計免賠。三責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2010年11月8日,鄭某將保險車輛出借給同鄉潘某,潘某駕駛保險車輛與案外人強某車輛相撞,致兩車損壞,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賠償案判決認定鄭某出借車輛并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潘某賠償強某車輛損失13萬余元。潘某全額履行了交通事故賠償案確定的義務后,被保險人鄭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3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系爭保險條款是甲保險公司于2010年7月《侵權責任法》 實施前適用至今的格式條款。《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在本案情況下,被保險人與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侵權責任法》 實施以后,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對外承擔責任的方式已發生變化,被保險人僅對損害發生有過錯時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若仍依據原有保險格式條款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則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將大幅縮減。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對責任范圍發生的限縮(即免除相應責任)負有提示和特別說明義務,并應在保費核算上作相應調整。合同當事人對前述格式條款產生了兩種解釋,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本案潘某認可鄭某的起訴行為,并提供案外人強某的收條,證明已全額履行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商業三責險保險金的責任。故判決支持了鄭某的訴請。

  【提示】

  在現實生活中,出借車輛給他人駕駛的情況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國車輛保險體系中,主要根據車輛的情況確定保費費率,而與駕駛人本身的年齡、駕齡、駕駛習慣、婚姻狀況等關聯性不大。因此,我國車險體現的是“隨車主義”,而非“隨人主義”。隨車主義所承保的是車輛產生的責任,而非某個具體駕駛人對外的責任。此種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也應受到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保險公司不能因此拒賠。

  仲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暴雨造成道路積水而導致正常行駛的車輛損壞,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案情】

  2012年11月8日,仲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3年10月8日,仲某正常駕駛機動車遭遇暴雨,導致發動機熄火車輛受損。車輛維修后,仲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對發動機部分損失拒賠。仲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9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毀損系因駛入積水地導致,而道路積水的形成原因則在于當天的連續暴雨,故仲某的損失符合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暴雨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道路屬于正常路況,甲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仲某系故意駛入積水地,故仲某并不存在涉水行駛的主觀故意。盡管保險條款又約定保險車輛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依據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在保險條款已經約定暴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情況下,對甲保險公司依據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免責之條款主張免賠,不予支持。故判決支持了仲某的訴請。

  【提示】

  因暴雨導致道路積水,駕駛人正常駕駛保險車輛駛入積水地導致發動機損毀,如駕駛人不存在主觀故意,應當認為屬于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被保險人有權依據保險條款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駕駛人故意駛入河流、溝渠、水塘等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當然可援引免責條款拒賠。

  范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怠于申請理賠,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案情】

  某運輸公司為其重型牽引半掛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內,閆某駕駛保險車輛撞傷范某,閆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范某起訴閆某、某運輸公司及甲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24萬余元,閆某賠付范某損失28萬余元,某運輸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閆某及某運輸公司均未履行義務,甲保險公司亦未協助執行。范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三責險保險金22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現生效判決已就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即范某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確定,且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故范某有權直接向甲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故判決支持了范某的訴請。

  【提示】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損害后,被保險人作為侵權人應積極與保險公司進行磋商,向保險公司申請交強險及商業險理賠,以及時賠償事故受害人。如被保險人既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又不主動賠償事故受害人,或者隱匿逃逸逃避事故賠償責任的,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許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或被險人單方委托定損的,易引發爭議。

  【案情】

  2014年6月,許某就陳某所有的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2014年7月20日,許某允許的駕駛人沈某駕駛保險車輛發生單車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沈某對交通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后,許某及時向甲保險公司報案,并與保險公司就車損修復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因磋商未果,許某于2014年8月1日委托某評估公司對保險車輛車損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許某支付了評估費,并按照評估價格對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隨后許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以評估價格與其定損價格差距太大為由拒賠。許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等5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許某提供的價格評估報告書系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做出,而甲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才提供保險車輛定損報告,該定損報告既無定損日期及定損依據,又無保險公司、查勘定損人及被保險人簽章,且未附車損照片等材料。從證據證明效力而言,許某提供的價格評估報告書高于甲保險公司的定損報告。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價格評估報告書在程序上或實體上存在錯誤,法院對該車損評估結論予以采納。故判決支持許某的訴請。

  【提示】

  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并定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對定損價格有爭議的,應盡量爭取協商解決,不應相互推諉。若協商不成的,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單方委托評估時,應自覺恪守誠信,通知對方到場及時查看車輛情況、獲取原始資料,使雙方在評估過程中相應的權利得到保障,提高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雙方對評估報告的認可度。

  甲公司訴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傷者、被保險人應審慎對待職業索賠代理人(俗稱“人傷黃牛”)對賠償事項的介入。

  【案情】

  2011年11月,甲公司為其機動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內,甲公司駕駛人駕車與沈某摩托車相撞,造成沈某及摩托車乘客孫某受傷、車輛受損,甲公司駕駛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2012年8月28日,甲公司與沈某、孫某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甲公司賠償沈某10萬余元、孫某5000余元。甲公司向乙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保險公司以沈某未實際收到賠償款為由拒賠。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保險公司支付甲公司已償付給沈某的賠償款10萬余元。

  【審判】

  法院經調查發現,賠償款已由沈某委托的代理人董某具領。董某到法院聲稱已向沈某給付9萬元賠償款,并提供9萬元收條一份。經查證,沈某僅收到董某給付的賠償款2.4萬元并出具了收條,而董某自行篡改了該收條。由于董某虛假陳述并偽造證據,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對董某作出司法拘留十天的處罰。本案在董某退賠6萬元給沈某的基礎上,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

  【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處理中,出現了為數不少的'俗稱“人傷黃牛”的職業索賠代理人,“人傷黃牛”利用事故受害人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等弱點,提供一條龍代理索賠服務,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如本案中偽造收條、侵吞事故傷者理賠款,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懲戒。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處理中,事故傷者、被保險人應審慎對待“人傷黃牛”對賠償事項的介入,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陳訴某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無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免責。

  【案情】

  2011年,陳某為其私家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2011年9月2日凌晨4時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接警處接到報案,稱G50(往西)A30(往金山衛方向)處有一輛轎車側翻,未看到司機,交通影響不大。5時54分,事故駕駛人陳某之子亦報警稱翻車,無人傷,其自行至醫院就診。后陳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之情形而拒賠。陳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等50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陳某之子駕車側翻后,時隔近三個小時,在路人報警后方才報警,并以就醫為由自行離開現場。陳某之子自稱報警前昏迷兩小時,但經查明,其在此期間撥打了十四個電話,故其陳述存在漏洞有違誠信。另外,事故僅導致陳某之子受輕微傷,在生命安全未受影響的情況下,其離開現場去就醫的理由并不充分。故陳某之子離開事故現場缺乏合理性與必要性,屬逃離現場,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成立。遂判決對陳某全部訴請不予支持。

  【提示】

  交通事故發生后,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但發生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需要及時救治時,離開現場就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為生命權高于財產權,如果不及時救助有可能危及生命,保險公司在此種情況下也不應苛求駕駛人。但是,這并不等于一旦駕駛人遭受任何傷害或者感覺遭受傷害,就可以自行離開現場。因未經警察現場處理,無法確認駕駛人當時是否有酒駕或吸毒等情形,故如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自行離開現場,在免責條款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生保險責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甲保險公司訴乙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后,可向醉酒駕駛人或其單位追償。

  【案情】

  乙公司就其名下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內,乙公司員工許某醉酒后駕駛涉案車輛外出辦理公司事務時撞傷付某,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并承擔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后,付某提起訴訟,要求就其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付某10萬余元,乙公司賠償付某8,600元。甲保險公司向付某支付了保險金后,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賠償款10萬余元及利息。

  【審判】

  法院認為,許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甲保險公司在第三人提起的另案訴訟中就交強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可向造成事故的侵權人追償。涉案車輛系乙公司所有,許某系乙公司員工,乙公司應當為其員工許某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對甲保險公司要求乙公司賠償相關費用并支付利息損失的訴請予以支持。

  【提示】

  對于醉酒駕駛人,不僅會因醉酒駕駛行為定罪入刑,而且保險公司對于交強險及商業險均免除賠償責任,由醉酒駕駛人自己對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醉酒駕駛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醉酒駕駛的致害人追償。如醉酒駕駛人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保險公司可向其所在單位追償。因此,車輛單位及駕駛人均應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車,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王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駕駛證被扣12分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責。

  【案情】

  2011年5月,王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保險條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012年5月11日,王某允許的駕駛人寧某駕車與案外人左某所駕車輛相撞,造成兩車車損,寧某對事故負全責。王某向左某賠償后,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認為,寧某的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之情形,因此拒賠。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本車及第三者車損等費用11萬余元。另經查明,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的記分周期內,事故駕駛人寧某的駕駛證扣分累計達到12分,但在2012年5月11日事故發生前,寧某并未重新取得駕駛證。

  【審判】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故系爭免責條款中的該項免責事由屬于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理應被知曉并遵循,且保險公司已對該條款用黑色字體并在保險單正面提示投保人閱讀,王某以甲保險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免責條款無效,不予支持。寧某在駕駛證扣分已達到12分后仍駕駛機動車,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又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故甲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提示】

  駕駛人在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應當接受交警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試,重新取得駕駛證,在此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如駕駛人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保險公司將這種“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并進行了提示,該免責條款即為有效。一旦駕駛人違反了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為免責事由的保險條款,被保險人以保險公司僅盡提示而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為由提出理賠,其要求將不能得到支持。

  朱某訴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要旨】

  駕駛未登記上牌且臨牌過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免責。

  【案情】

  2012年4月,朱某為其寶馬轎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條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2012年5月13日,朱某駕駛寶馬轎車發生單車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損和路產損失并發生施救費用,朱某對事故負全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記載的車輛牌號為“滬HG8537(臨)05月09日止”。事故發生后,朱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作出書面拒賠通知,朱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及路產損失等41萬余元。

  【審判】

  法院認為,朱某駕駛的保險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尚未登記上牌,所持的臨時號牌亦已過期,故甲保險公司有權依約在商業險范圍內拒賠。關于該免責條款,甲保險公司在保單明示告知欄中特別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且機動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不可上路行駛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該法律規定已經公示且無理解上異議,任何人都須遵守。故朱某以甲保險公司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致使上述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主張不能成立,其訴請應予駁回。

  【提示】

  在購置新車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車主往往會靠臨時行駛號牌開車,但有些車主卻忽視了臨時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駕駛超過期限臨時牌照上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車損,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商業保險部分是不予理賠的。因此,車主應注意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及時更換臨時號牌、申請正式牌照,避免利益得不到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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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里面哪些情況是不理賠的

“不計免賠險”,正式名稱為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是車險的一個附加險種,車主只要投保了這個險種,就能把本應由自己負責的5%到20%的賠償責任再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于這個附加險保障全面,而費率卻相對便宜,所以一經推出就很受車主歡迎。
通常是指車主在投保購買此險種后,將車主由于事故責任所承擔的免賠金額轉給保險公司,車主領到的理賠額會更多。但不計免賠險只將車損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轉嫁給保險公司。
在購買車險時,車主應給車損險與第三者責任險分別投保不計免賠險,使自身理賠權益達到最大化。
車主須知不計免賠險的四不賠
雖然不計免賠險能將車主的事故責任所承擔的免賠金額全部轉嫁給保險公司,但不計免賠險對加扣免賠率、附加險免賠率與某些特定事故的免賠率是沒有效用的。車主應當知道不計免賠險的除外責任,避免發生理賠糾紛。
加扣免賠率
車險條款規定,不計免賠險的理賠范圍并沒有包括加扣免賠率。通常加扣免賠率的實施條件是汽車多次出險、非約定駕駛員出險、汽車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在盜搶險理賠過程中由于車主缺少理賠資料而導致增加免賠率等現象。
其實這類加扣免賠率是由于車主違反某些合同約定或自身駕駛技術不過關,保險公司酌情增加免賠率,便于告誡車主駕車要注意安全第一。
但加扣免賠率并未涉及車主事故責任應承擔的免賠金額,不計免賠險自然就對它們沒有用。
附加險免賠率
車險專家解釋道,不計免賠險作為一款附加險種,是為主險服務的。不計免賠險只對第三者責任險與車損險的免賠率有效用,將車主事故責任所應承擔的免賠率轉嫁給保險公司,但附加險之間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計免賠險無法將盜搶險、自燃險與無過失責任險的免賠率轉嫁給保險公司。
一位車險專家解釋說,由于第三者責任險與車損險的理賠范圍有限,未能覆蓋某些特定事故的理賠事宜,于是保險公司會設立相應的附加險種,補充汽車主險的理賠面不足。但這不能等同于附加險之間就可以相互作用,其實附加險種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不計免賠險對附加險的免賠率是沒有效用的。
找不到第三者事故
保險公司對于找不到第三者的車損事故設立單獨的絕對免賠率,通常是30%或50%的免賠率,但這類免賠率是不屬于不計免賠險理賠范圍的。
一位車險專家解釋道,由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交通事故,通常難以客觀判定當事車主的實際事故責任,其理賠標準無法將車主事故責任作為理賠參考依據,所以不計免賠險對于這類事故的免賠率是沒有效用的。
而且保險公司之所以對這類事故設定單獨免賠率,就是要規避某些重復賠付的道德風險。畢竟極少數車主在雙車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其他車主理賠款,再人為制造一起單車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達到雙重賠付的目的;其次保險公司對這類事故設立單獨免賠率,間接督促車主在遭遇雙車碰撞事故后相互監督,共同配合交警部門完成事故舉證與事故責任判定過程,這是車主維護自身理賠權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事故責任難確定
當雙車發生碰撞時,有些車主在沒有標清事故現場痕跡的情況下,就將汽車駛離現場,相互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可當定損員前往現場后,卻無法從事故現場痕跡判斷各車主的事故責任。這時,有些保險公司對這種事故責任說不清的現象同樣給予一個單獨的免賠率,通常是30%,但這類免賠率也是不計免賠險難以承擔的,畢竟這類事故的免賠率也沒有涉及車主事故責任,不計免賠險自然愛莫能助。
有時車主在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未能拍攝事故照片或劃出事故輪胎痕跡,便將汽車駛離現場,令保險公司難以客觀準確判斷事故責任;或者一位車主覺得汽車受損很小,便駛離現場,導致另一位車主未能協助保險公司勘驗兩輛事故受損汽車。這時保險公司都會采取單獨免賠率,作為該事故的理賠依據。
車險專家提醒說,協助定損員做好查勘事故車輛與現場痕跡是車主應盡的義務,所以車主不應急忙自主協商處理事故,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同樣非常重要。
觸類旁通莫忘“不計免賠額特約險”
有些車險產品條款內設有絕對免賠額,通常對于500元以下的小額車損是不作理賠的。一位車險專家告訴筆者,保險公司設立絕對免賠額,對車主是有益處的。
首先,車主對于500元以下車損事故不作理賠,維持自身理賠空白記錄,便于享受續保車險的保費優惠。其次,當一些事故定損理賠程序比較繁瑣時,或許有些車主就不愿為小額賠款而勞心勞力。
再次,當保險公司不再為一些小額理賠案例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便能騰出更多力量完善車險服務功能,車主反而能享受到更多車險增值服務。
最后,車主在購買車險時擁有更大的選擇余地。如果一些車主對于一些小額車損事故都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可以購買不計約定額特約險;通過多繳保費,享受最全面的理賠服務;如果一些車主則不愿為小額理賠而花費時間,比必投保不計免賠額特約險,也能省下一筆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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