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如下: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后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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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5)因患病或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
(6)公司裁員等。
3、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由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5、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放勞動合同書;
3、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放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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