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工傷保險賠償范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殘疾、傷殘、死亡、醫療費用和護理費用等,均可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殘疾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殘疾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殘疾鑒定標準》,申請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傷殘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傷殘鑒定標準》,申請傷殘賠償金。
死亡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導致死亡時,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死亡賠償標準》,申請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醫療費用賠償。
護理費用賠償:當被保險人因工傷發生的護理費用,在保險期間內可以申請護理費用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國務院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包括工傷治療費用、藥品費用、住院費用、康復費用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賠償主要包括傷殘津貼、生活津貼、職工傷殘等級津貼、交通補貼、家庭護理津貼等。工傷殘疾賠償分為一次性賠償和撫恤金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以及撫恤金應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由當地保險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不得低于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工傷保險賠償條例》規定,工傷保險賠償申請人應當提供有效的工傷證明,并經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下工傷保險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工傷保險是一種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險,它的賠償范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賠償費用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治療、康復、護理、藥品、醫療器械等必要的醫療費用。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殘疾護理費、殘疾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人就業補貼等。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費用包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用等。
二、賠償金額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標準執行。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殘疾賠償標準執行。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的死亡賠償標準執行。
三、賠償期限
1. 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醫療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治療結束之日止。
2. 殘疾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殘疾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殘疾護理結束之日止。
3. 死亡賠償費用:工傷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費用,賠償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死亡之日止。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保障,它的賠償范圍受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包括醫療費用、殘疾賠償費用、死亡賠償費用等,賠償期限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各地的賠償標準不同,因此,勞動者在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時,應當充分了解當地的賠償標準,以便更好地享受工傷保險的保障。
工傷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工傷賠償標準:醫療費按可報銷的比例來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職工月工資的一定倍數來賠付;傷殘津貼按職工月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賠付;而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照常賠付等。
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員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先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住院伙食補貼。
1.住院伙食補貼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貼標準的70%發放。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員工因事故或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保持不變,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嚴重或特殊的,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3.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照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評定殘疾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有哪些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賠償項目及范圍),在《工傷保險條例》第 30條至39條進行了規定,在《社會保險法》第38條、第39條明確了支付責任主體。從《社會保險法》第38、第39條規定,可以看出工傷賠償的項目及范圍。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險包括哪些賠償
工傷險包括賠償如下: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醫療費,據實報銷;
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級14個月,10級8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五、六級為保留勞動關系,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無供養親屬的,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1人者52個月,供養2個者56個,供養3人以上者60個月。
工傷認定后醫療費的報銷流程如下:
1、發生工傷24小時內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工傷報告表;
2、發生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發票原件(本人簽字);
(3) 費用明細;
(4)住院病歷;
(5)門診病歷要求原件、復印件 ;
(6)工傷待遇審批表;
(7)工傷職工如果放棄傷殘等級鑒定;
(8)需本人書寫放棄傷殘等級鑒定聲明。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有下列賠付項目:勞動者治療工傷所產生的在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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