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范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所產生的藥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等費用如果在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范圍之內的,都可以報銷;如果超出的,則由參保人員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包括因意外傷害、疾病等原因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
2. 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包括因患特殊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所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
3. 符合規定的意外傷害門診治療費用:因意外傷害等原因所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
4. 慢性病和重癥疾病的門診檢查費用和藥品費用:對于患有慢性病和重癥疾病的患者,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檢查和購買特定藥品,并享受相應的醫保報銷待遇。
5. 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因生育所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可以享受相應的報銷待遇。需要注意,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會因地區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的報銷范圍和比例請咨詢當地醫保部門或就醫醫療機構。此外,對于不符合醫保規定的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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