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補交方式如下:
1、如果當事人有工作單位的,可由其單位代為辦理,用人單位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并按核定的數額及時繳費;
2、如果當事人沒有用人單位的,則可以自行前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的申請,并且足額繳費。
一、社保補繳流程如下:
1、在辦理補交養老保險前,個人應填寫補繳承諾書和申辦單,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向存檔機構提出補繳申請;
2、收集填寫補交養老保險所需的資料的;
3、經辦人員接收資料后,將當場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即可當場辦理,如果不能當場辦理的出具《受理回執》,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原因;
4、如果是單位補交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瑩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由請,并提交由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如下行為需進行處罰:
1、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2、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4、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5、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總之,如果繳納的是職工社保,則可以由單位補交。如果已經離職,也可以找到新工作、辦理入職的時候,由新單位補繳上。而如果去了其他城市發展的話,那在補繳社保前要先辦理社保轉移,將社保轉移到新單位的所在地,再讓新單位補繳上之前斷繳的部分。斷繳部分的費用是由自己承擔的。若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辦理的社保的話,社保欠費了就只能自己去社保經辦機構補繳上欠費期間的保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保補繳的方法有:按年補繳、延遲退休。
1、按年補繳
根據相關的要求,男性在滿60歲以后退休,女性在滿50歲以后是可以退休的。如果在退休之前還有三五年時間才能夠滿足15年的條件的話,就可以進行補繳,然后再去辦理退保手續。不過補繳會產生一定的滯納金,所以申請人需要自己去承擔這部分費用。
2、延遲退休
如果大家本來應該退休,但是自己的社保還沒有繳滿15年,這個時候可以選擇繼續工作,每個月繳納社保,然后把缺乏的年限交完,以后再去辦理退休手續。但是現在對于延遲退休也是有要求的,必須延遲時間控制在5年以內,所以大家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要不要延遲退休。
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2、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社保補繳的步驟具體如下:
一、社保補繳的步驟如下:1、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前往戶口所在地區社會勞動保障局申請補繳社保;2、在社保局填寫好社保補繳申請書,并提交;3、申請通過后就可以繳納社保費用(養老保險費用和醫療保險費用)。
二、自己繳納社保的方法如下:1、填寫好社保申請書,帶上身份證和免冠一寸照片兩張;2、繳納社保費,繳納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直接到戶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門,通常在鄉鎮戶口的到鄉鎮社保部門,城市戶口的到社區居委會或縣社保局提出申請辦理社保;3、辦理的時候需要準備身份證和復印件、免冠一寸照片兩張、社保費用和申請書等資料;4、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后,帶上已經辦理好的養老保險手續和身份證、復印件、免冠一寸照片兩張,到當地的醫保中心辦理就可以。
社保卡功能會越來越強大,未來一張社保卡就將享有102項福利,這將和咱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所以積極的參保和繳納保費是很重要的,最好連續繳納不要中斷,雖然后期可以進行補繳來彌補,但是中斷繳費還是有很大的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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