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臨時賬戶新政策是什么
社保臨時賬戶新政策如下:
1、社保臨時賬戶主要是指一些不符合在本地辦理退休條件的人員,但必須繳納社保,為解決這部分人的繳納問題,所以設立社保臨時賬戶;
2、建立社保臨時賬戶,不能按照本地戶籍條件辦理退休,必須按照異地戶籍條件辦理退休;
3、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在流入地首次就業、流動施工、經營性墓地服務、就學、就醫等情形時可以通過建立臨時賬戶單位繳費。
社保卡辦理流程:
1、申領人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二寸白底彩色證件照前往合作銀行辦理申領社保卡即可;
2、申領人告知合作銀行工作人員,剩下的交給工作人員辦理。完成制卡之后,還需要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激活;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社保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本人戶口簿、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等有效居住證明;
3、填寫完整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或《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
4、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5、工作單位出具的職工社保關系證明。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保斷保的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主觀:
社保有以下新政策: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企業交納的社保費率降低了,養老金會繼續往上調的;把新農合和城市醫療保險納入到了一起,統一成城鄉醫療保險;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保政策最新
社保政策最新
社保繳費年限新規定2023
2023年社保補貼新政策出臺主要內容有按年補繳、延長退休年齡、轉變為居民社保、斷繳社保,取出錢來、一次性補繳等等。
2023社保要買滿的年限如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并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對于醫療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根據各地區政策不同,其繳費年限也會不同。
社保領取年齡最新政策2023具體如下:根據現有制度,養老金一般不可以提前支取。退休時如未繳滿15年,只能提取個人部分。
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累計不滿上述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按照規定,自2023年6月起,延長終身醫保繳費年限,新政策要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性滿二十年,女性滿二十年,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只繳納15年醫保的情況下將不能享受終身醫保待遇。
一般來說,如果你是女性,想退休,至少需要55歲。但在2023年的退休條例中,一些地方出臺了女性靈活就業人員滿足一定企業社保繳納年限,法定退休年齡可達50周歲的政策。具體的企業社保期限各地不一樣。
社保延遲退休政策2023年
1、政策正式實施,但延遲退休時間最低不能少于一年,另外,延遲退休遵循自愿原則,不存在強制性。目前我國現行職工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野擾歲。
2、對于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報告建議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完成。實施“延遲退休年齡”的政策,是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
3、社保 退休 延遲方案正式推出,再過至少5年后開始正式實施。
社保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23年
按照往年慣例,養老金調整方案通常是在4月公布。
具體規定如下:2023年起,城鎮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為60周歲,達到這個年齡的人員可以申請正常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注意,只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并非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客觀: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按以下辦法確定:(一)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女靈活就業人員滿55周歲。
2023年退休年齡最新規定:(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或許可以提前退休 一般來說,如果你是女性,螞譽想退休,至少需要55歲。但在2023年的退休條例中,一些地方出臺了女性靈活就業人員滿足一定企業社保繳納年限,法定退休年齡可達50周歲的政策。具體的企業社保期限各地不一樣。
4050社保補貼政策2023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補貼。對參加靈活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按月不超過最低工資的70%(上限3700元)標準進行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申請需在已繳費后繳費證明等證明材料。
申請“4050”人員社保補貼需要以下條件: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實現靈活就業的人員;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
050社保補貼政策2023還有嗎答:有的,2023年4050還有補貼。“4050”政策是前兩年剛剛出臺的新政策,還在施行中,還沒有取消。
江蘇省4050社保補貼政策2023,最新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享受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后,可相應延長補貼期限。
補貼標準:基本養老保險補貼240元/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80元/月。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最長不超過6年。
社保法2023的新規定
參保單位可以申請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北京市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鐵路運輸5個特困行業。
社保領取年齡最新政策2023具體如下:根據現有制度,養老金一般不可以提前支取。退休時如未繳滿15年,只能提取個人部分。
社保繳費年限新規定2023包括:社保最低繳費年限之養老保險,社保最低繳費年限之醫療保險,社保最低繳費年限之失業保險,社保最低繳費年限之生育保險,社保最低繳費年限之工傷保險等等。
2023年社保補繳新規包括:補繳、申請轉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請退保等。補繳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
2023年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變化: —、生育待遇。自然分娩醫保定額調整為2000元。剖腹產定額支付2500元,未調整。
新政策社保繳納有什么規定?
新政策社保繳納有什么規定?
社保繳納規定一般指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的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的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第三章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么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令第20號)第四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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