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1、締約人在訂立合同時應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對于保險人而言,其締約能力表現為是否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目前,除少數國家允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外,絕大多數國家的保險人為法人。各國法律一般規定,保險人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而且對其經營的范圍亦有嚴格的規定。此外,還對保險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經營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由于保險人不具有法定資格或超出其經營范圍,則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對于投保人而言,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自然人的締約能力以其民事行為能力為基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無保險合同的締約能力,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
此外,由保險代理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必須具有代理權,否則亦會使合同生效受到影響。但法律為保險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一般對保險代理人所為行為的效果有特殊規定。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與內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論稱之為意思表示無瑕疵。與其他合同一樣,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保險合同的另一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實與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有兩種,一是基于表意人的原因,如真意保留、通謀、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基于表意人以外的因素的影響,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實可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后果。
3、保險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所說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針對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及保險合同的內容而言。不具備此項要件,則合同當然無效。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保險合同重要生效要件之一。為防止道德危險及賭博行為的發生,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標的本身必須合法。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權利或利益是合法的。
(3)保險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保險法的強制性是保險法的一大特色,對于保險法中的有關強制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得以協議變更,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也有些保險立法同時以但書規定,以利于被保險利益的除外。
(4)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危險,消化損失,以穩定社會的經濟生活,如果保險當事人為非法目的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當然無效,而且該當事人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以保險單、暫保單、保險憑證等為其法定形式。但如欠缺這種形式要求,并非導致保險合同絕對無效,而是影響證據法上的效力,導制合同不可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有: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 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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