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法條規定
以下是《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主要規定:
1、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適用于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而導致的喪失勞動能力、需要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的保障;
2、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對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和職業病進行認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書。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可以提出異議,由用人單位復核,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傷殘津貼、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殯葬費等。其中,傷殘津貼是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和工資水平來確定的;
4、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繳納,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和相關費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或少繳;
5、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工傷保險的實施機構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認定和申報,醫療機構負責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工傷具體情形包括以下:
1、工作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如工廠機器設備故障、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
2、因工作環境導致的職業病:如長期接觸有害物質導致的職業病、電腦輻射導致的職業病等;
3、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心理障礙:如因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產生焦慮、抑郁癥等心理疾病;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執行工作任務而發生的突發疾病:如突發心臟病、中風等;
5、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如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
綜上所述,要是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于保障受傷勞動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醫療、傷殘津貼等救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內容是怎樣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的內容主要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 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I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規定。
第十四條 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是什么?
一、《工傷保險條例》的概念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二、《工傷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共有八章,分別是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三、《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的修改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相關推薦:
保險公司理賠有哪些方式(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是什么 如何理賠)
交通事故誤工費能全賠嗎(車禍誤工費保險公司全賠嗎)
保險公司拒賠有哪些原因(什么情況保險公司拒賠)
交通事故案上訴怎么收費(交通事故訴訟費保險公司會承擔么)
什么是非比例合同分保(什么是分保 在保險業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