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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保險(廣東省工傷保險條款最新)

首頁 > 社保2024-02-27 01:46:20

廣東工傷賠償月工資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工傷 賠償中涉及多個月 工資 標準。首先; 停工留薪期 內的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敵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正常出勤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其次;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第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 傷殘 就業補助金中涉及的工資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1、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1551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2408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每月發給。2、傷殘等級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86120元,最低為37224元;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9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結束勞動、工傷關系可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個月本人工資,需護理的一次性領取護理費10年。3、傷殘等級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70610元,最低為34122元;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8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結束勞動、工傷關系可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4個月本人工資,需護理的一次性領取護理費10年。4、傷殘等級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55100元,最低為31020元;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8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結束勞動、工傷關系可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個月本人工資,需護理的一次性領取護理費10年。5、傷殘等級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39590元,最低為27918元,傷殘津貼每月可領取本人工資的7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結束勞動、工傷關系可一次性領取傷殘津貼10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本人工資,需護理的一次性領取護理費10年。6、傷殘等級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24080元,最低為2481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387750元,最低為77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為77550元,最低為15510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589380元,最低為117876元。7、傷殘等級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108570元,最低為2171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310200元,最低為620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為62040元,最低為12408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480810元,最低為96162元。8、傷殘等級七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93060元,最低為1861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193875元,最低為3877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為46530元,最低為9306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333465元,最低為66693元。9、傷殘等級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77550元,最低為1551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116325元,最低為23265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為31020元,最低為6204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224895元,最低為44979元。10、傷殘等級九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62040元,最低為1240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62040元,最低為124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最高為15510元,最低為3102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139590元,最低為27918元。11、傷殘等級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最高為46530元,最低為930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最高為31020元,最低為6204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最高為7755元,最低為1551元。以上3項合計最高為85305元,最低為17061元。注:1、以上各項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統計所得。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3)、輔助器具費等。3、以上賠償金額按廣州市2004年度社平工資2585元為基數計算,上下限各為300%和60%。4、本賠償對照表只適用于廣州市各區(不包括番禺區和花都區)。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24號)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4年1月1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月14日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五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努力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二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2)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解讀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專項經費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完成工傷認定的,本條例施行后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相關解讀:   傷殘等級為1~4級

  1、本人要求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本人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級:本人工資×90%

  2級:本人工資×85%

  3級:本人工資×80%

  4級:本人工資×75%

  2、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生活護理費:

  1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2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3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職工返回原籍:

  (1)傷殘津貼半年發放一次

  (2)安家補助費:用人單位發放、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6個月

  4、戶籍不在統籌地區、要求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傷殘津貼:1級:本人工資×27個月

  2級:本人工資×25個月

  3級:本人工資×23個月

  4級:本人工資×21個月

  (2)傷殘津貼:1級:本人工資×90%

  2級:本人工資×85%

  3級:本人工資×80%

  4級:本人工資×75%

  (前為每月數額,計發10年)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級:本人工資×15個月

  2級:本人工資×14個月

  3級:本人工資×13個月

  4級:本人工資×12個月

  (4)生活護理費:1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2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3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4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前為每月數額,計發10年)

  傷殘等級為5~6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級:本人工資×18個月

  6級:本人工資×16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適當,傷殘津貼

  (1)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5級:本人工資×70%

  6級:本人工資×60%

  (3)用人單位同時須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傷殘職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級:本人工資×10個月

  6級:本人工資×8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級:本人工資×50個月

  6級:本人工資×40個月

  傷殘等級為7~10級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

  7級:本人工資×13個月

  8級: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本人工資×9個月

  10級:本人工資×7個月

  2、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傷殘職工本人提出):

  (1)一次性工傷醫療保險(工傷醫療保險支付)

  7級:本人工資×6個月

  8級:本人工資×4個月

  9級:本人工資×2個月

  10級:本人工資×1個月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

  7級:本人工資×25個月

  8級:本人工資×15個月

  9級:本人工資×8個月

  10級:本人工資×4個月

  職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配偶(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本人工資×30%、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本人工資×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工傷保險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前述本人工資為:

  ①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②其他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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