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次性補繳新規定
社保一次性補繳新規定如下:
1、適用范圍:新規定適用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社會保險繳費主體;
2、補繳時間:社會保險一次性補繳的時間可延長至5年以內。在此期間,企業或個人可以一次性補繳欠費的社會保險費用;
3、補繳金額:根據新規定,補繳金額不再有限額,企業或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補繳金額;
4、補繳方式: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在網上或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補繳手續。其中,在網上辦理的,需要提供相關的電子材料,包括企業或個人的相關證明、繳費清單、繳費憑證等。
社保補繳申辦條件:
1、參保人員的年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男60周歲、女55周歲,可以申請補繳6個月以內的社會保險費;
2、新農保、城居保政策實施時,參保人的年齡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前不足的年份應當逐年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足的年份可以選擇一次性補齊,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補繳后的累計年限最長不能超過15年;
3、因法院調解、勞動監察、勞動仲裁等裁決后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4、根據居轉戶的規則需要補繳社會保險費的。
綜上所述,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如遇到社保繳納或醫保報銷等問題,可以直接到咨詢當地社保局工作人員,或者撥打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電話1233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保一次性補繳政策
1、根據次性補繳社保政物仔策,以下達到了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繳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納:
(1)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停止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2)老固定勞動合同工,包括長期臨時工在計劃中,臨時工在城市戶籍,以及那些沒有參保或者停止繳費的,可以補養老保險。
2、被開除、未經公共服務被釋放、出名的人,未參保或者中斷繳費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如果屬于上面提到的某一種人群,那么就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資格。
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系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需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持有當地居民戶籍;
二是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應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社保補繳的操作:
1.如果當事人有固定的工作單位,就可以讓自己的單位去幫忙進行社保的補繳。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去找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社保補繳的申請,之后社保機構就會核算對應的數額,然后讓企業進行繳費。
2.如果補繳申請人沒有固定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自己去社保機構提交社保補繳的申請并且辦理補繳手續,至于補繳的費用需要自己進行承擔。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斗鄭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社保的功能有: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空螞頌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為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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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社保補繳規定
根據勞動法社保補繳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聘用的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則可以補繳,但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聘用的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并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會面臨罰款等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會造成勞動者的利益受損。針對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如果發現后需要盡快進行補繳。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離崗人事檔案中,及時記錄該職工離崗的日期、原因、離崗前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等信息,并在職工重新就業后將其納入該單位的社會保險范圍,并自離崗之日起1個月內,足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需要注意的是,補繳社保費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逾期則無法補繳。同時,補繳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如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職工名單等。
社保費用未能及時繳納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補繳利息、行政拘留等。在《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辦法》中都有相關規定。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及時繳納社保費用,則需要進行補繳,但僅限于補繳前2年的費用。對違規用人單位也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 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補繳,補繳金額包括實際繳費金額和未繳費金額及其利息。用人單位逾期不補繳的,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繳費金額及其利息,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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