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怎么交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納方式如下:
1、每月1到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正清絕出申請;
2、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3、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并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后,1到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者弊待遇資格初審;
4、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到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并尺會保險法》首蔽族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正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舉姿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怎么交
法律主觀:
城鎮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 繳納方式: 1、每月1-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 社保 所提出申請; 2、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3、參保人員達到 退休年齡 的當月,并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后,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法 》第三條 社會保險 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什么意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chéng xiāng jū mín shè huì yǎng lǎo bǎo xiǎn)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結構的加劇轉型,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小型化趨勢愈加明顯,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越來越突出,養老保障問題備受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實現讓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的目標,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二建立必要性
1.緩解不斷加劇的養老壓力
人口老齡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當今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問題。據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 60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13.26%,其中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 8.87%。與 2000 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 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個百分點。可見我國人口老齡化、高齡化的程度在不斷加深。人口學家預測,2010- 2049 年,我國 65 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將達到 22%,2055 年將達到 25%。人口老齡化直接導致代際養老壓力增大。另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和社會婚育觀念的變化,導致我國獨生子女增多,人均壽命增長,家庭結構出現“4- 2- 1”甚至“8- 4- 2- 1”現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傳統家庭的養老功能,城鄉居民越來越需要通過制度化安排,解決其老年生活保障問題。
促進制度公平
基本社會養老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多年試點和探索的基礎上,1997 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提出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制度改革的總體架構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發展中得到進一步完善,從制度上覆蓋到所有的正式職工。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在總結自 1991 年開始在全國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區“新農保”經驗的基礎上,2009 年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制度架構、籌資方式、資金管理等重要內容,真正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步入正軌,目標是2009 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 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 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至此,從制度覆蓋面上講,僅有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還未被納入到制度保障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前實現了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目標,促進了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平等。
同時,對于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意義重大。
2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
努力擴大國內需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也是我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近期看,拉動經濟增長,必須積極地提升居民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把擴大消費作為經濟工作的著力點,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發揮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調節功能。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被納入到制度化的保障體系中,減少了由于對未來經濟保障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壓力,有利于穩定其消費預期,促進儲蓄向投資和消費轉變,從而改善低收入群眾的生活質量,對整體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形成強大而持久的拉動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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