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新規定如下: 失業金領取依據是《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失業金領取的期限,比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后,勞動者離職后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愿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知識延伸——北京失業金領取條件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雇工)失業后,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2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后,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后),并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后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并不是因本人的意愿而丟了工作,符合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可以有資格申領它。一、申領失業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一)用人單位1、單位為職工辦理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的當月到核發部門為失業人員(包括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職工)辦理相關手續:為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通知書》;為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告知書》;為農民合同制工代辦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有關手續。領取《通知書》和《告知書》后,單位經辦人需辦理簽收手續。辦理時需攜帶以下資料:(1)《社會保險登記證》;(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在職)》;(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4)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的非工勤人員提供職工最后一次《標準工資升級審批表》;(5)參加失業保險的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提供《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需加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專用章);2、單位應及時把《通知書》或《告知書》交給失業人員。凡因單位的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賠償。(二)失業人員失業人員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可選擇申領或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1、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人需在《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內或勞動爭議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理申領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外地城鎮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到原單位所在區的失業保險發放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手續。申領時需攜帶以下資料:(1)《通知書》;(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3)社保機構指定的本市銀行個人結算帳戶存折及復印件;(4)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居民戶口薄》或《失業證》;(5)非本市城鎮戶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證;(6)有勞動爭議的提供裁決書或判決書。2、選擇不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不需辦理申領手續,其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自動與下次重新就業后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二、失業保險的申報、登記、人員變更和撤銷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隸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跨統籌地區的,按單位或分支機構的注冊登記地進行屬地劃分。單位職工人數增減和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終止(撤銷)時,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終結失業保險關系手續。(一)辦理申報登記時需攜帶和填報以下資料:1、《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文件及復印件;2、《基本存款帳戶許可證》及復印件;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副本及復印件;4、《地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5、《社會保險登記表》;6、《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在職)》(一式二份)。(二)單位人員變動辦理增減員時需攜帶和填報以下資料:1、《社會保險登記證》;2、《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在職)》(一式二份);3、《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或《廣州市流動人員勞動手冊》。(三)辦理撤銷登記時需攜帶和填報以下資料:1、稅務或工商管理部門受理注銷登記的證明及復印件或批準撤銷文件的復印件;2、《社會保險登記證》;3、《社會保險增減人員申報表(在職)》(一式二份);4、當月社保費銀行托收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需在清還欠費后提供交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四)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需攜帶和填報以下資料:1、《社會保險登記證》;2、單位事項變更的提供《參保單位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3、個人事項變更的提供《參保人員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以上就是申領失業金需要辦理哪些手續的流程,希望會對大家申領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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