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單位違法嗎
許多小伙伴留言詢問,勞動者自愿放棄社保,并且簽訂了書面承諾,企業還需不需要擔責?
勞動者書面承諾自愿放棄社保,也有不同情況處理。今天就來詳細為大家拆解拆解這個問題,并且提供實際案例參考。
情況一
員工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李某在入職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該公司提交申請,主要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經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由此產生的責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擔。后李某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經審理,法院判決該公司為李某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
以案說法: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協商處分。因此,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書面承諾無效。
情況二
員工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否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郭某入職某服飾公司后向該公司提交申請,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郭某以該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但如果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單位仍需補繳社保,但不必承擔經濟賠償。
情況三
員工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造成的醫療費損失由誰承擔?
李某入職某服飾公司后,該公司未為李某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李某就醫產生了相應的醫療費損失,要求該公司予以支付。經審理,法院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納入社保基金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累積13萬元。
以案說法: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損失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以社保補貼的形式向勞動者進行發放,用人單位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可主張返還該部分社保補貼。
情況四
員工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否以此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汪某入職某清潔公司后向該公司提交申請,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某日,汪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后汪某親屬申請認定工傷,社保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該公司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
工傷認定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情況五
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工員工養老損失,怎么辦?
錢某入職后向該公司提交申請,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并且領取了每月的社保補償。錢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間,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未代扣代繳錢某個人應承擔的繳費部分。錢某退休后,根據現有社保政策,無法再補繳相關社會保險費,故錢某無法領取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
以案說法:
本案因乙公司未為錢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不能補辦,導致錢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錢某要求乙公司賠償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酌情予以支持。
關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內容紛繁復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于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則難于操作,也與審判實踐不相適應。
根據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酌定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75周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標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一次性計算養老保險損失為宜。
如何規避以上情況?
很多人對社保抱著無所謂的態度,認為繳納社保就是代表著工資條上實際收入的減少,但繳納社保一事,用人單位不能看員工的意愿,無論怎么約定,只要沒有按規定繳納,即為違法行為。
在面試時,企業可以把繳納社保作為錄取條件之一,不愿意交的就拒絕,這樣也是最為簡單全面的規避手段。
另外,全國性公司或所在地社保規則復雜的公司,建議多咨詢專業機構。
員工主動放棄社保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關于自愿放棄社保的問題,有些勞動者認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會保險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將社保折算成現金和工資一起發放給自己,公司認為員工純粹自愿,甚至還可以少支出部分費用,也樂得這樣做,其實這也是無效行為,因為按法律規定,勞動者也有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得放棄繳納,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一旦查實有這樣的行為,作為企業必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因此企業這樣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本人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合法嗎
勞動者本人自愿放棄購買社保不可以,具體的原因如下:
1、因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按照規定繳納的話: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2、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3、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選擇不交社保 公司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員工自愿放棄參加 社保 單位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 社會保險 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社保是我國的強制保險,用人單位是必須給員工繳納的,即使員工簽訂了放棄參加社保的協議,用人單位也需要給員工購買社保,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推薦:
保險公司理賠有哪些方式(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是什么 如何理賠)
交通事故誤工費能全賠嗎(車禍誤工費保險公司全賠嗎)
保險公司拒賠有哪些原因(什么情況保險公司拒賠)
交通事故案上訴怎么收費(交通事故訴訟費保險公司會承擔么)
什么是非比例合同分保(什么是分保 在保險業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