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退休后可以領取嗎
退休后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只有在特定的情況才能領取。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有: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若再次就業又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時間的繳費年限單獨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余期限與再失業后應該享受的期限合并計算。
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失業保險條例》中關于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退休后還可以領失業金嗎?
退休后就不符合失業金的申領條件了故而不能領取失業金,但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續發標準為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最低標準。
失業金到退休了可以領取嗎
法律主觀:
失業金的領取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繳納失業保險,并不等于就可以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是有條件的,符合條件的才能領取。就如同繳納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一樣,并不等于繳納生育保險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也不等于繳納了工傷保險,就可以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這些保險,都是預防性的,發生了才享受,不發生就不享受,退休之后不涉及到失業,當然就不能領取失業金。因為失業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不存在個人賬戶,即使你沒有失業,也沒有領過失業金,那么也不會返還。二、失業金到哪里領取?失業金領取地點在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三、失業金領取條件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綜上所述,不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退休能領失業金嗎?
退休不能領失業金,失業保險金只有在特定的情況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費用,為了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對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1、失業者必須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失業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失業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情形包括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過錯,如不按法規提供勞動條件,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3、失業者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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