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嗎
一、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嗎
不可以,人社部正式規定,試用期不繳納社保違法。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者即使在試用期的,也要購買社會保險,試用期不購買社保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了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自己除了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等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外,也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二、公司不交社保應該怎么辦
試用期內單位不給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妥,公司依然是不給繳納社保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的人員跟單位進行協商;勞動監察處理無果后,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
試用期內單位不給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跟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妥,公司依然是不給繳納社保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的人員跟單位進行協商;勞動監察處理無果后,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
三、公司不交社保去哪個部門投訴
舉報公司不交社保應該到當地的勞動局或者社保局。公司不依法給員工交納社保,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后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我國法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如果試用期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的維權途徑:
1、勞動者可依法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自己的社會保險費,雙方易產生勞動爭議糾紛;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針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可以行政處罰;
3、勞動者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巨額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身承擔,用人單位只有依法為包括試用期間的全體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合法經營,才能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否則將承擔高額的違法成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試用期公司不給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繳納,公司還是不繳納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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