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疲勞駕駛是駕駛員違背了交通法的規定,駕駛員因為疲勞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損失后果,根據保險的免責聲明,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理賠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2、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4、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6、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7、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8、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9、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10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11、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12、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1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疲勞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拒賠范圍,假如直接找保險公司理賠的話,保險公司不賠償,那就起訴,法院會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等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系爭保險條款的約定內容符合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情形,保險公司已對該條款作加黑處理,并在保險單上以文字方式進行相關提示,依上述規定,可認為保險公司已履行相應提示義務。
且該條款的內容系以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基礎,實質把對社會公眾普遍具有強制性效力的法定義務規定為合同義務,不存在免除合同一方責任,加重合同相對方責任及排除相關權利的可能。
擴展資料:
疲勞駕駛的危害:
駕駛人疲勞時判斷能力下降、反應遲鈍和操作失誤增加。駕駛人處于輕微疲勞時,會出現換檔不及時、不準確;駕駛人處于中度疲勞時,操作動作呆滯,有時甚至會忘記操作;駕駛人處于重度疲勞時,往往會下意識操作或出現短時間睡眠現象,嚴重時會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
駕駛人疲勞時,會出現視線模糊、腰酸背疼、動作呆板、手腳發脹或有精力不集中、反應遲鈍、思考不周全、精神渙散、焦慮、急躁等現象。如果仍勉強駕駛車輛,則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疲勞駕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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