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的情形包括: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復效、合同的終止。一般情況下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保險人的不得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與手續如下:1、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2、保險合同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對原保單進行批注。有關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的內容有合同主體金和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1、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定義。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指保險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
2、保險人的變更。保險人的變更,是指保險企業因破產、解散、合并、分立而發生的變更,經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批準,將其所承擔的部分或全部保險合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或政府有關基金承擔。
3、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在保險實踐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最為常見,而且在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中情況各不相同。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1、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概念。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發生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及事項的變更。
2、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和攜保險人可以協商變銷燃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與形式
無論是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還是主體變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投保人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事項的要求,保險人審核,并按規定增減保險費,最后簽發書面單證,變更完成。
2、保險合同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對此一般要出具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以注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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