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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時效(工傷賠償的時效怎么算)

首頁 > 社保2024-04-01 07:26:25

工傷賠償訴訟時效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中受傷的,是需要申請工傷認定的。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責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工傷待遇的,如果有爭議的,可以通過法律解決。那么,工傷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工傷賠償訴訟時效一般是一年      工傷賠償要掌握三個重要時效

      時效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λ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λ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λ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λ由于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λ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時效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效,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λ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鑒定的單λ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λ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λ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時效。      時效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λ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λδ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λ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λ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λ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職工及其近親屬是不服復議決定再起訴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工傷訴訟時效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因為工傷引起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行政部門的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為工傷引起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因而該一年為訴訟時效期間。1.工傷后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規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2.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3.工傷事故發生1年后,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都已過時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發生后1年內通過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則訴訟時效還可重新計算。在上述多年前工傷事故索賠案件中,勝訴的不到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求賠償而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見,工傷受害者應及時通過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要求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工傷事故責任的事實認定及其程序工傷事故責任認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所有的事故責任中,都有一個相同的事實認定環節,這就是責任認定,在醫療事故責任中有醫療事故鑒定,在交通事故責任中有事故責任認定。與這些責任事故的責任認定不同,工傷事故的鑒定分為兩個部分,即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這兩個關系到責任認定的事實認定,在工傷保險中分屬于不同的機構,認定的事實基礎及程序各不相同。(一)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工傷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事實認定。它關系到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問題。將職工的人身傷害事實認定為工傷,則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反之,則不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工傷認定分為廣義、狹義的不同概念。廣義的工傷認定,就是工傷事故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說的工傷事故責任構成。狹義的工傷認定,是指對于具體的傷害事實確定是否屬于工傷。在這里所說的工傷認定是指后者。1.工傷認定的根據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視同工傷者,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基礎事實;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不屬于工傷事故。按照《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種工傷認定的關鍵之點在于工作時間的延伸,將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其必要條件是從事的工作必須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職責的要素也有一定的變化,只有工作場所的要素沒有變化。(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并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例如,在銀行工作,遭受劫匪攻擊造成損害,不論是不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4)患職業病的。凡是患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認為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認為是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于工傷。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并不是為了自己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是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條例》沒有規定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都視同工傷。視同工傷實際上并不是工傷,由于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利,將其作為準工傷對待,也就是視同工傷。因此《條例》規定,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2.工傷認定機構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分為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一般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如果是屬于省級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3.工傷認定申請和工傷認定材料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人分為:(1)用人單位;(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的,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前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其期限是1年。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其中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4.調查核實、舉證責任和認定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之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舉證責任,提出不是工傷的證據。證明屬實的,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賠償訴訟時效

一、工傷賠償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工傷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
2、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
3、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根據當地標準確定;
4、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根據鑒定發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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