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傷引起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行政部門的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為工傷引起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因而該一年為訴訟時效期間。1.工傷后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規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2.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3.工傷事故發生1年后,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都已過時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發生后1年內通過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則訴訟時效還可重新計算。在上述多年前工傷事故索賠案件中,勝訴的不到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求賠償而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見,工傷受害者應及時通過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要求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工傷事故責任的事實認定及其程序工傷事故責任認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所有的事故責任中,都有一個相同的事實認定環節,這就是責任認定,在醫療事故責任中有醫療事故鑒定,在交通事故責任中有事故責任認定。與這些責任事故的責任認定不同,工傷事故的鑒定分為兩個部分,即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這兩個關系到責任認定的事實認定,在工傷保險中分屬于不同的機構,認定的事實基礎及程序各不相同。(一)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工傷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事實認定。它關系到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問題。將職工的人身傷害事實認定為工傷,則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反之,則不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工傷認定分為廣義、狹義的不同概念。廣義的工傷認定,就是工傷事故責任認定,實際上就是說的工傷事故責任構成。狹義的工傷認定,是指對于具體的傷害事實確定是否屬于工傷。在這里所說的工傷認定是指后者。1.工傷認定的根據工傷認定,應當按照《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的規定進行。工傷、視同工傷者,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基礎事實;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不屬于工傷事故。按照《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形式。(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種工傷認定的關鍵之點在于工作時間的延伸,將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其必要條件是從事的工作必須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職責的要素也有一定的變化,只有工作場所的要素沒有變化。(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并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例如,在銀行工作,遭受劫匪攻擊造成損害,不論是不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4)患職業病的。凡是患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認為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認為是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于工傷。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并不是為了自己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是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條例》沒有規定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按照《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都視同工傷。視同工傷實際上并不是工傷,由于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利,將其作為準工傷對待,也就是視同工傷。因此《條例》規定,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2.工傷認定機構工傷認定的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分為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一般是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如果是屬于省級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3.工傷認定申請和工傷認定材料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人分為:(1)用人單位;(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申請的,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前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其期限是1年。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工傷認定申請表;二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其中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4.調查核實、舉證責任和認定在接受工傷認定申請之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舉證責任,提出不是工傷的證據。證明屬實的,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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