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工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分包、轉包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如構成違法分包、轉包,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工程轉包,工人受傷如何賠償?
1、工程轉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則工人受傷應當由這家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違法分包工傷誰來承擔責任
01 案情簡介 A建筑公司承包了B小區的改造項目,并將該項目中的道路施工工程分包給任某,任某雇請劉某在該工地上從事相關工作。 2020年6月2日,劉某在建筑工地進行高空作業時不慎摔下,后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胸椎骨折,肋骨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后劉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依據雙方舉證材料認定,A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A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公司雖主張其與劉某不存在用工關系,案涉道路施工工程分包給任某,但是任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故法院認定,人社局認定A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責任正確。 02 法官提示 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情形,本案就屬于例外情形。 因工傷亡的職工與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單位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職工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應由轉包、違法分包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作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對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負擔具有重要作用,應當予以重視。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03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違法轉包分包,工人受傷了誰擔責任?
工人受傷,以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因為違法分包違法法律規定,所以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法律分析
首先,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的保護,避免用工單位采取轉包和分包的方式來規避自己的責任,如果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分包這種違法行為,就對其承包者聘用的職工的傷亡承擔責任。
其次,用工單位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法律規定,擾亂了我國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用工單位本身對工程的建設有重要的責任,從事建筑行業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對其建筑有監督責任。
最后,在此類追償權糾紛案件中,如果承包人承擔了工傷賠償的,法院一般仍會支持承包人向轉包人提出的追償主張。無法準確轉包人與承包人的實際賠償責任比例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各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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