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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首頁 > 社保2024-04-13 22:44:29

有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有保險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處理。其中協商指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按照《保險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之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處理糾紛的方式。起訴是依照法律申請要求處理保險合同的糾紛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一方是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出現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辦

摘要:現在的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是比較模糊的,面對密密麻麻的保險條款、邏輯復雜的保險合同,往往會產生一種厭煩之感,尤其是在保險合同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如何在長篇大論的保險合同條款中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東西是非常難的。下面為大家普及一下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解決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法。
協商解決可以有效節約時間和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彼此增進了解,強化雙方的信任,有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履行合同。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也叫“公斷”。仲裁作出的裁決,有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申請仲裁必須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合同時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級別管轄和抵御管轄的限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即裁決書做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3.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議雙方在第三機構組織下,通過談判、協商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方式。目前主要調節機構除了仲裁委員會、法院外,還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吨腥A人民共和國調節法》也確認了調解的效力。
4.訴訟解決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這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我國的保險合同糾紛案屬于民事訴訟,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以及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我國針對保險合同引發的訴訟糾紛案件或其他訴訟案件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已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應,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通過再程序申請再審。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性質來確定,如果合同糾紛的標的為財產,此時可以由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如果合同糾紛的標的是人身,此時可以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標的是海上運輸工具,此時就由海事法院管轄。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運輸、海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這里包括海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海事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_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保險合同也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只不過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多種多樣的,所以無法一概而論的確定保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在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才會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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