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社保139號補繳政策
山東省關于恢復一次性社保補繳政策: 1、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2、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法律依據: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9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一)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補繳基數和比例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利息以歷年公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一次性繳清。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三、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一)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繳費用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人員計入或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后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四、補繳年限和年齡限定 (一)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五、審核程序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此進行審核備案。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合同》、用工登記表、工資臺賬等證明其工作經歷的相關原始資料。 3.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它問題 (一)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工作經歷、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二)按本通知規定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已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予封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36號)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已享受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自辦理補繳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原待遇。 (三)各市自行出臺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2021年社保補繳新政策
需要分情況看待,具體如下: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可以補交的,大多數地區都允許一次性補交,也允許在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交。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前在部分地區是允許一次性補交的,但自從2018年1月1日起,就取消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交政策;
3、若因為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不是職工個人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補交的,用戶可以向原單位提出申請,請單位補辦,之后根據個人情況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繳納檔次繳納社保費。
擴展資料:
關于社保的新變化,總結為如下:
第一、下面這三種情況,才可以一次性補繳
1、1961年1982年,出生的人
2、2011年前退休的,國有單位職員
3、65歲以上,繳納社保的人員,以及60歲以上的,女性退休人員
第二、關于延遲退休的補繳
關于延遲退休,一些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可以申請延遲退休,不僅可以讓公司來分擔一部分繳納的壓力,自己還可以繼續有收入,另外,在職員工退休,延長5年之后,如果社保繳納還沒有達到15年,就可以申請一次性繳清。
第三、轉為居民養老
轉為居民養老,如果沒有交滿十五年,你又不想按年補繳,也不想延期退休,可以選擇把職工養老,轉為居民養老,但是居民養老退休金會少一些,一般不建議這么做。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濟南:社保補繳已恢復受理,一次說清補繳政策新變化
社保補繳新規定2021,社保怎么查詢
1.最多可補繳2年,即從補繳月開始向前計算,按補繳時間范圍計算,不按累計月計算;
2、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的補繳:需要填寫社保繳費人員補繳申請表,送市社保中心領導審核后,到市社保中心核查科窗口打印繳費核準通知書,然后到相應的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3、戶口已遷至當地且根據當地組織、人力資源部、勞動部門將其行政關系調入當地的人員,調入時沒有超過規定年齡的,免以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用,按規定申辦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流程后,其調入前所在地未開展養老保險的年份中合乎中國要求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倘若超過要求年齡的,需要由所在單位補繳超齡養老保險費。補繳后,轉市前符合國家要求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以上是2021年社保補繳新規定的相關內容。
個人社保大病嗎?
社會保障可以保護嚴重疾病。職工個人社會保障中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范圍涵蓋重病。如果被保險人悲劇中患有嚴重疾病,且疾病符合當地醫療保險政策要求的嚴重疾病綜合費用報銷文件目錄,因嚴重疾病所消耗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報銷。此外,城市職工還有嚴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是城鄉職工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為處理超過醫療保險總體股票基金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而開設的社會診療互助規章制度,可以保證城市職工的嚴重疾病診療要求。居民社會保障還建立了個人社會保障大病保險的大病保險規章制度。在基本醫療救助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保障大病患者因治療形成的巨額醫療費用,是為了填補因病致貧、因病貧困的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不低于50%。
沒有社保卡怎么查社保卡?
1.官網查詢;
二、電話查詢;
3.查詢第三個交易平臺。
本文主要寫2021年社保補繳新規定相關知識點,僅供參考。
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2021
您好,2021養老金補繳新政策為達到六十周歲并且沒有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四十五歲周歲不滿六十周歲并且沒有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補繳十五年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的補繳對象含有公司的職工沒有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因為各種理由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者欠費的;沒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中斷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身份補繳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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