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是: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這條規定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要求保險活動中的當事人必須以誠實和信用為基礎,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意味著,在保險交易中,各方都必須誠實地表達自己的信息和意愿,遵守承諾和義務,不得欺騙、誤導或欺詐對方。
具體來說,這條規定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1. 信息披露:保險交易涉及多方當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相關方(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各方必須誠實地披露與保險交易有關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保險產品的性質、條款、條件、責任范圍、免責條款、費率、保險期限等。
2. 誠信承諾: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必須誠實地表達各自的意愿和要求,達成一致意見。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等文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和信息,以便保險人評估風險并決定是否承保。
3. 誠信履行:一旦簽訂保險合同,各方都必須誠信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費,履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義務;而保險人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提供約定的保險金和服務。
4. 法律責任: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保險法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等。
通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活動中的各方當事人可以建立信任和長期合作關系,提高交易效率和質量,保障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產品責任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其產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指承保制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與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并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于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并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采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