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 逃逸、未依法采取措施離開事故現場等情形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并不意味著只要肇事車輛的駕駛員駕車離開現場,保險人必然可以拒賠。 法院判決的依據主要是看駕駛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逃避責任的心態與行為,以及公安機關是否對離開現場的行為做出處罰,即應對駕駛員是否主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這一前提予以區分。
法律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
第九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
2、被扣留、收繳、沒收期間;
3、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第十一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5)車輪單獨損失,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加設備的損失;
(6)非全車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
第十二條 對于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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